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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富宁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拟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富宁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富宁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板仑乡板仑村民委员会那歪村民小组;洞波瑶族乡洞波村民委员会同庆、那安、洞波村民小组;那能乡那能村民委员会那力村民小组,共涉及3个乡3个村民委员会5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共3宗地,已全部登记发证,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争议。
涉及土地总面积0.6827公顷,其中拟征收集体农用地0.6827公顷(耕地0.2753公顷,林地0.2846公顷,其他农用地0.1228公顷),不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地类和面积准确。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富宁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标准和情况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
(二)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2〕56号)执行。
(三)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富宁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5年12月24日-2025年12月30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板仑乡人民政府、洞波瑶族乡人民政府、那能乡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富宁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并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富宁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富宁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富宁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钱爽 0876-6121881
来源:富宁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