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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至西畴高速公路(马关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5-12-31点击率:256

  马关至西畴高速公路(马关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马关至西畴高速公路(马关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马西高速”)沿线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拆迁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政策精神,结合马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马西高速房屋拆迁安置工作领导,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马关至西畴高速公路(马关段)征地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工作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马西高速征地拆迁区域内符合安置条件的拆迁户进行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住户和单位(集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拆迁工作顺利推进。

  (二)工作原则

  1.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产权证合法有效、手续齐全的拆迁安置对象为重点,兼顾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拆迁户统一纳入安置范围。

  2.稳步推进、维护稳定。此次拆迁工作涉及点多面广,要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各项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3.公平公正、注重规范。安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执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避免出现遗漏或将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农户纳入安置范围。

  三、拆迁范围、安置范围及对象

  (一)拆迁范围

  1.在马西高速设计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2.在马西高速红线范围外,经指挥部认定,因马西高速建设存在安全隐患及不适宜居住的房屋。

  (二)安置范围及对象

  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户和单位(集体)。

  四、安置方式

  搬迁安置实行全货币化安置或宅基地安置2种方式。宅基地安置分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原则上采取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点由涉及的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五、安置补偿条件

  (一)依法依规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或因易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等原因暂未取得产权证的唯一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给予确认评估和安置补偿。

  (二)拆迁户在本村范围内有其他住宅、且面积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规定标准的或因拆除少部分住房不影响该户居住的,给予确认评估,只进行补偿,不作安置。

  (三)在《土地管理法》出台前已建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至2009年12月31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截止日之间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视为合法建筑,拆迁后进行安置;拆迁公告之日前,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给予确认评估和安置补偿。

  (四)对不符合建房用地审批条件的房屋,参照符合法定审批手续进行评估后,按照居住年限进行补偿:一是居住在10年以上的(含10年)兑现80%;二是居住5至10年(含5年)的兑现60%;三是居住在5年以下的兑现50%;唯一居住房的,在上述标准上提高10%的比例给予补偿兑现。

  (五)集体用房。征地拆迁涉及到集体用房的,由村小组集体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建盖的地块内选址建盖,建盖面积能满足村集体开会及集体活动为宜。

  (六)在马西高速红线范围外,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周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建筑物及构筑物进行证据保全,确因施工受到影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由指挥部和施工单位现场查看,经有资质的鉴定公司对其影响程度进行鉴定评估后进行补偿,涉及补偿安置的,依据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七)经指挥部核实确认,属于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马关至西畴高速公路(马关段)项目建设拟征地拆迁范围及严禁抢栽抢种抢建的通告》发布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予确认评估和补偿安置,由指挥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

  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实行先拆迁后自建安置的操作办法。房屋拆迁后由拆迁户采取投亲靠友的方式自行解决住宅周转房。

  六、户籍户数认定

  户籍户数认定以公安认定户籍及实际调查为准。

  七、原宅基地和房屋的确认评估

  (一)评估公司选择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相关规定,评估公司由拆迁户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指挥部组织拆迁户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原宅基地以房屋实际占地面积为准,拆迁户的宅基地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使用的空场(包含有宅基地使用证,但未建房的部分)按土地征收标准进行补偿;房屋面积按拆迁户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认,房屋包括居住房和附属建筑物。

  (三)房屋产权关系不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他人代管的房屋采取证据保全,并按照《方案》规定给予确认和评估。

  八、安置补偿办法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按《马关至西畴高速公路(马关段)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马政发〔2023〕1号)文件执行。

  (一)全货币化安置。以评估公司对拆迁户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宅基地安置。

  1.集中安置。

  (1)宅基地面积配置。宅基地配置面积实行差别化,按照拆迁户原有的合法使用面积给予配置,原则上宅基地配置面积不能超过150平方米。

  (2)养殖区面积配置。政府在安置点附近统一安排养殖区,每户拆迁户给予设计安置养殖区用地50平方米。

  (3)宅基地价格。宅基地的回购价格按审计部门审计结算的成本价进行确定,由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含养殖区)。集中安置的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建筑物拆迁完毕,依照本《方案》领取40%拆迁补偿费;剩余的60%待扣除宅基地回购费用后,进行多退少补结清。

  (4)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统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给予办理。

  2.分散安置。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拆迁户达成一致意见,以评估公司对拆迁户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并由拆迁户自行落实或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落实合法宅基地,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审批建设房屋。

  选择全货币化安置或分散安置的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依照本《方案》领取40%拆迁补偿费,剩余60%拆迁补偿费待建筑物拆迁完毕后30日内完成支付。

  拆迁户从通知签订拆迁协议书之日起,3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户的过渡安置补助费。6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户的过渡安置补助费。

  (三)在规定时间内,被拆迁人不签定协议的,逾期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强制拆迁,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拆迁户自行承担。

  九、奖励政策

  (一)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协议后10日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给予10000元/户的奖励;

  (二)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协议后20日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给予7000元/户的奖励;

  (三)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协议后30日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给予4000元/户的奖励;

  (四)拆迁户超过30日后签订拆迁协议的,不再给予奖励。

  (五)选择进入乡(镇)集镇或马关县城内购买宅基地安置的拆迁户,额外给予奖励20000元/户。

  (六)根据《马关县购买商品住房消费补贴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对在马关县县域内购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马关县商品住房,并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者给予如下补贴:

  1.对购买建筑面积在140㎡(含140㎡)以下商品房的购房者补贴0.5万元/套;

  2.对购买建筑面积在140㎡(不含140㎡)以上商品房的购房者补贴1万元/套;

  3.对购买联排住房的购房者补贴1.5万元/套。

  因实施重大项目建设,签订征迁补偿协议的城乡拆迁户,且配合拆除现有住房,购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马关县商品住房的,除享受城乡居民应享受的补贴标准外,再额外补助2万元/套。

  十、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及摸底调查阶段(2025年12月底前);

  (二)拆迁房屋丈量、清点、登记阶段(2025年12月底前);

  (三)拆迁房屋评估阶段(2025年12月底前);

  (四)拆除房屋阶段(2026年1月至2026年6月底)。

  十一、其他事项

  (一)拆迁户的养老保障,按照省、州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协议拒绝拆迁的,或已达成拆迁协议故意拖延拆迁时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采取行政或司法等强制性措施处理。

  (三)被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决定、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方案由马西高速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制定相关补充规定。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马关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