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7〕591号)规定,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裁决或决定进行土地转让的或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再转让,且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协议)约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工,由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或由土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再到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审核或签订土地转让合同。
(转自“武清国有土地二级市场试点办公室”微信公众号)
本栏目由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协办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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