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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2-12-08点击率:341

  兰溪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15〕6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支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激活农业生产资源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规模流转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且流转剩余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村流转土地。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是指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原则,通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统一流转获得的农村家庭承包耕地土地经营权。

  二、兰溪市人民政府是本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发证机关,兰溪市农业农村局是负责本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的登记部门,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的相关具体工作。

  三、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实行登记簿管理制度,兰溪市农业农村局具体承担日常管理运行,及时记录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及其变更有关情况。

  四、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由受让方自愿提出申请,并征得出让方同意。

  受让方为流入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让方为流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或者依法拥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受让方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供法人或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代理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有效的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

  (五)出让方同意办理登记的书面凭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的办理程序:

  (一)由申请人向流转土地所在乡镇(街道)递交申请材料;

  (二)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兰溪市农业农村局审核;

  (三)兰溪市农业农村局将审核通过、公告无异议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造册;

  (四)报兰溪市人民政府核准发证。

  七、兰溪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经乡镇(街道)审查同意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在兰江导报发布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申请人补充的材料。

  公告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兰溪市农业农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登记造册。

  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复查。兰溪市农业农村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复查完毕,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告期限、复查期限不计入审核、登记办理期限。

  八、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权属有争议;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已登记发证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一)受让方或姓名、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土地流转面积或者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土地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变更的有关情形。

  十、申请变更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

  (三)发生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程序按照本细则登记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是兰溪市人民政府确认受让方享有经登记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凭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权证自动失效。

  十二、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破损的,可以申请换发。换发时交回原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

  十三、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遗失的,在兰江导报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补发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十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交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

  (一)农村土地流转双方解除流转合同的;

  (二)因依法征收、征用导致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三)兰溪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交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的其他情形。

  交回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应当加盖“作废”章予以注销。应当交回而未交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视同作废并予以公告。

  十五、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应当撤销原登记,收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或者公告作废。

  骗取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的,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十六、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七、非法印制、伪造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换发、补发、收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和撤销登记的相关事项内容,应当及时记载于登记簿。

  十九、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样式,由兰溪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印制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

  二十、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3月6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