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山东检察机关成功抗诉一起涉“外嫁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案件
2023年3月,支某兰诉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体土地登记检察监督案有了最终结果,法院驳回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支某瑞的上诉,维持原判。
支某兰与支某瑞系姐弟关系,其父支某(2011年去世)在山东省某市某村有宅基地一处。2015年,支某瑞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某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并向支某瑞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2018年,支某兰以某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支某瑞为第三人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局为支某瑞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某区法院认为支某兰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获得案涉土地使用权,裁定驳回支某兰的起诉。支某兰向某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支某兰的再审申请。支某兰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区检察院经听取当事人意见、调取法院卷宗和案涉土地登记原始档案、听取原审法官意见,查明:某市国土资源局主要基于案涉宅基地上房屋的《房屋继承协议》,认定支某瑞因继承房屋获得土地使用权,从而为支某瑞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但该继承协议列明了宅基地上房屋的5名继承人,并未写明仅由支某瑞一人继承。另查明,支某兰原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因孩子上学原因将户口迁出,目前生活较为贫困。
某区检察院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本案中,虽然诉讼时支某兰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系支某的合法继承人,与案涉宅基地登记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法院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某区检察院提请某市检察院抗诉。
某市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提出抗诉。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于2022年9月作出行政判决,撤销案涉集体土地使用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某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法院于2023年3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某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支某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协助其申请司法救助。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