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业务办理程序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精神,现就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常态化工作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信息变更登记等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充登记颁证
全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极少数村民小组自愿放弃现又重新要求确权登记或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充确权登记。
(一)工作程序:村民小组或承包方户代表提出确权书面申请→收集整理二轮承包档案→外业勘界→入户调查→公示确认→登记发证→材料归档。
(二)审核流程:发包方(村民小组)核实并签署意见→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镇人民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在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4.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四)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及印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五)办理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承包方户代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方(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签字且按指印的会议记录或决议等;
3.耕地面积测绘材料;
4.公示材料;公示图片两张:一张为可看清楚公示内容的近景相片,另一张为将张贴公示所在建筑物整体概貌拍摄在内的远景相片;公示结果反馈情况说明。
(下称公示材料的,均按此要求)
5.承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6.发包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其他材料。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
(一)因农村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登记:
1.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有误,或家庭成员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误的;
2.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四至、面积有错漏的;
3.承包地块数量不准,农户要求增加或减少承包地块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更正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方(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签署意见的《合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信息反馈表》;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原件;
4.属于地块错漏的,要提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承包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有误,或家庭成员姓名、与承包方代表关系登记错误的,不需要提供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但要提供全体家庭成员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5.公示材料;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信息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的基本程序:
1.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3.发包方(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分别签署意见;
4.镇人民政府对承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符合规定的,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5.市农业农村局对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修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并报市人民政府重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补正。不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要作出书面答复;
6.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修改情况及时变更归档材料和更新信息系统数据。变更登记的基本内容
(二)变更承包地块信息。
非确权工作原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变更承包地块登记:
1.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2.退耕还林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3.因国家或集体公益建设征用、占用,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4.因水毁、地面沉降、塌方等自然灾害毁坏且无法恢复耕种,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5.因修路、建房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减少的;
6.经有关部门批准改为非农用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承包地块登记的,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3.耕地面积测绘材料;
4.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5.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退耕还林、水毁、地面沉降、塌方、修路、建房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国家或集体公益建设征用、占用改为非农用地的批准文书等;
6.公示材料;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其他材料。
(三)更换承包户代表。
新的户代表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享受本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资格的人员。更换新的户代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本户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在申请书上签字且按指印同意,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书内要注明新的户代表与原户代表的关系,并注明其他家庭成员与新的户代表关系;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3.新的户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材料。
(四)增减农村土地承包家庭成员。
1.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增加作为承包农户的家庭成员:
(1)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承包农户家庭成员的出生人员;
(2)因婚姻等原因到本承包农户家庭生活且在原集体未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人员;
(3)通过合法途径办理收养手续且户口已落在本承包农户家庭的收养人员;
(4)原确权登记颁证时遗漏的本承包农户家庭成员;
(5)原属于本农户二轮承包家庭成员的自谋职业退伍军人;
(6)原属于本农户二轮承包家庭成员的服刑或已刑满释放人员;
(7)原属于本农户二轮承包家庭成员的自谋职业高校毕业人员;
(8)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2.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将其从本承包农户家庭成员中删除:
(1)已死亡的人员;
(2)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
(3)因婚姻等原因在新家庭中已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人员;
(4)自愿放弃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人员;
(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增减家庭成员数量,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承包方户代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书内要注明新增家庭成员的原因及新增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与户代表关系、户口所在地、职业等基本信息;注明删减家庭成员的原因及删减家庭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与户代表关系等基本信息。
新增及删减家庭成员,需经承包农户十八岁以上(含十八岁)家庭成员(死亡及失踪人员除外)签字按指印同意。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原件;
(3)增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4)增减家庭成员的依据证明材料,如出生、结婚、收养、失踪、死亡等证明材料;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件;
(6)公示材料;
(7)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8)其他材料。
(五)因承包农户家庭分户、合并要求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承包方提交由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签字且按指印同意分户或并户的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3.分户或并户前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4.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其他材料。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互换;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转让;
(三)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办理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内注明承包耕地转移登记的原因,注明承包耕地编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村民小组)同意的材料;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三)承包耕地转让、互换协议或合同;
(四)新增及补登承包耕地的公示材料。
(五)变更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七)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换证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要求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申请表》;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
六、注销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全户消亡,应依法收回承包耕地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书、所涉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原件、农户全部承包土地灭失、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农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全户消亡的证明材料等;
(二)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逐级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申请书上分别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对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并加盖“作废”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依法“更正”、“变更”、“转移”、“换证”、“收回"登记的,承包方应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依法注销该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包方(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镇人民政府;
(三)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查,确认属注销情形的,由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注销申请;
(四)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进行公告,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公告程序为:《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公告》送达承包户并签署《送达回证》→所辖的村民小组张贴公告→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张贴公告→所辖镇公示栏张贴公告→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
本通知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合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