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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土地性质不清,程序不合法,法院:撤销登记!
发布日期:2024-12-11点击率:100

  当同一块土地被登记在两人名下

  性质不清,程序不合法

  是否能向法院申请撤销登记

  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速递

  2008年,某行政机关向甲某颁发了1号《林权证》,2018年某行政机关为乙某颁发2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甲某认为乙某2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地块3与其1号《林权证》的地块4有重合,认为某行政机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误将属于其林地部分面积错误登记给第三人乙某并颁发土地承包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文山市法院请求撤销2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对地块3的登记。

  法院认为

  经法院发函向某行政机关核实,诉争的地块土地性质在2018年属于未利用地,即使现在属于林地也并非耕地,不能作为耕地发包。原颁证机关在颁证时未审核相关土地用途以及土地权属来源,简单以承包合同进行颁证,未实地查看,导致未利用地被作为耕地进行发包。

  经审核颁证程序,发现颁证机关提供的材料中没有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颁证书面申请,所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没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程序不合法,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对乙某2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3号地块的颁证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颁证程序不合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四款“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材料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故综上,本案中原颁证机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颁证程序不合法的情形,应予撤销。

  故综上,本案中原颁证机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颁证程序不合法的情形,应予撤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来源:文山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