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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长期占用国有农场的土地如何确权?
发布日期:2024-12-13点击率:99

  农民长期占用国有农场的土地如何确权?

  案请介绍:1991年,县人民政府将包括争议地在内的148公顷土地划拨给甲国有农场使用,并办理了登记,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7年,因湿地公园建设需要,拟占用甲国有农场的土地。在调查测绘和计算补偿面积时,甲国有农场发现湿地公园建设拟占用的土地加上剩余土地面积之和,与原批准用地面积相比少了1公顷。于是,甲国有农场认为与其相邻的乙村占有使用其缺失的1公顷土地。因此,要求县人民政府确认其享有该1公顷土地的使用权。

  乙村辩称,1993年,该争议地以坡坎为界,坡坎以东为乙村集体土地,以西为甲国有农场的土地,后因种植需要原地貌被破坏。1998 年,乙村村民在此建房和耕种,甲国有农场对此也一直未提出异议。

  调查处理结果:县国土资源局受理该争议后进行了实地调查,经多方取证后查明:争议土地在1991年由政府划拨给甲国有农场,并办理了土地证明确了土地面积。

  虽然地貌被破坏,但土地证所记载面积和所附地形图可以证明争议地属于甲国有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争议地权属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但考虑到1998年农民已建房及种植的事实,针对日前农村生产生活还相对困难,人均收人低的现实情况,建议镇人民政府从该湿地公园项目经费中拨出30 万元款项,用于补偿该争议地的农民异地重建新房和生产,镇人民政府最终采纳了此建议,争议双方同意该调解意见,达成了和解协议。

  案例评析:该案通过调查取证,虽可认定土地权属为国有,但甲国有农场疏于对自己财产的管理,导致农民占有使用。从稳定大局出发,由政府拨出专款,补偿该争议地村民异地重新建房和生产。通过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是化解土地权属纠纷的有效途径,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来源: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