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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11年张某某购买某市某小区17号楼108室房屋一处,因开发商原因购买时未能办理产权登记。2023年4月17日张某某收到通知,其购买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在办理过程中张某某发现108室房屋已经被登记在其对门邻居刘某和王某名下。后经查询得知,2020 年6月22日,某区政府在为17号楼107室张某楼办理《合作建房办(换)证审批表》时,误将107室写为108室。2021年8月26日张某楼持审批表顺利办理了“108室”房屋产权登记,并将房屋出售给了刘某和王某。刘某和王某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办理了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手续。因此,张某某申请某市自然资源局为自己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时,某市自然资源局认为申请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相冲突,不符合登记条件。张某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局的处理结果,同时认为某区政府作出审批表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以某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审批表并赔偿其因逾期办理产权登记产生的损失。
裁判结果
简单撤销某区政府的审批表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行政争议。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就实质性化解争议向某区政府发出司法建议,该区区长主动出庭应诉,积极协调化解。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张某某在区政府承诺的期限内成功办理了产权登记。张某某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主张赔偿,因此案衍生的其他诉讼也一并撤回。
典型意义
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做到“出庭出声又出效”,既可以回应当事人对解纷实效的期待,最大化提升个案解纷效率,更能够发挥预防争议“溢出效应”,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区政府“一把手”在庭审中直面案涉行政争议产生的法律问题,有效消除了张某某对立情绪。针对执法中产生的问题,行政机关积极制定化解方案,体现了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担当作为。同时,人民法院组织庭审观摩,为执法人员在今后的行政执法和争议化解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来源:吉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