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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及房地一体调查登记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9-12点击率:359

  《清镇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及房地一体调查登记办法(试行)》

  一、印发《文件》背景

  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完善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助力乡村振兴,依法维护和保障农户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规范全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及房地一体调查登记工作,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19〕5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过程

  2020年12月11日,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上级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29日、2021年6月1日市自然资源局两次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电子政务发给各涉及单位征求意见,截至规定日期10月20日,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9份,我们采纳了认为符合实际的意见。对该《办法》也征求了我单位法律顾问意见,法律顾问明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没有法律障碍”。2020年8月2日经清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该《办法》于2022年2月9日经清镇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三次自然资源领域专题会审议通过,于2022年5月26日印发。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4章24条,主要包含总则、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及手续完善、确权登记发证和附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规范、分类处置”的工作原则,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证书作为存量数据不再确权,如实际情况与原证登记情况不符的,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类处置后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后相应宗地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清镇市农村房屋产权确认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证书作废,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

  坚持“严控新增、消化存量”,为接下来的乡村振兴提供土地要素保障,只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用于乡村的产业发展,如果“一刀切”,那大量的无权属来源的宅基地都将无法登记,登记率将极低。因此,对9个乡镇2020年7月3日之前已经修建的无权属来源或经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实际用地面积和建设面积超过批准面积,但未超过限额面积的,对超出部分按程序补办完善相关用地、规划手续后,再予以确权登记。为严控城区新增违章建筑,对三个办事处2011年3月29后新增的无权属来源的宅基地和房屋不予补办手续。

  (二)关于宅基地占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的限额

  1.宅基地面积限额规定。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规定,青龙山街道、滨湖街道、巢凤街道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其余乡(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

  2.农村住房建设标准。根据《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青龙山街道、滨湖街道、巢凤街道每户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其余乡(镇)每户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

  (三)不同时期超面积的处置原则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农村宅基地并修建至今未扩建、翻建、拆建的房屋,无论其用地面积是否超过规定用地限额,经村委会核实,公示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并出具《权属来源证明》后,按其实际用地面积确权登记。

  2.1987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29日间,农村集体成员建房虽未经批准,但建房者符合“一户一宅”等宅基地审批条件且所占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在限额面积之内,由房屋所有权人持有《清镇市农村房屋产权确认证》的或由村委会出具属于合理住房用地需求的证明材料,并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占地面积、房屋建成年代等信息,公示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街道)审核补办宅基地审批和规划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3.2011年3月29日以后青龙山街道、巢凤街道、滨湖街道新增的无合法权属来源的宅基地和建筑不予补办确权登记;其余乡镇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且未超过规定限额面积的依法补办宅基地审批和乡村规划许可手续后方可予以确权登记。

  4.?2020年7月3日之后新建的农村住房必须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和竣工证等手续后,并严格按许可建设的占地面积、层数、建筑面积、限高等建设,否则不予登记。

  (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多宅”的处置原则

  1.农村村民户的认定,以《贵州省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前提,以《清镇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规定为准。确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由乡镇(街道)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处理。子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结婚(持结婚证)或按传统习俗成立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申请分户。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依法继承取得农村宅基地及住房 ,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上有可使用房屋的,经该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示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可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并在权属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有合法权属来源的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将房屋转移给本集体的村民,且现房屋使用者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出具房屋买卖协议,并经村委会认定属实的,按现宅基地使用权人进行确权登记;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清镇市重点工程建设、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扶贫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增减挂”项目等原因,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异地建房的,可凭审批文件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搬迁前所在乡(镇、街道)签署核实意见,经现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补办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但搬迁后原房屋未拆除,宅基地未退出使用及原农房确权证、宅基证、规划许可证等未撤销的不予确权登记。 ??

  6.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示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村委会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原老宅基地上的住宅已成危房或垮塌,但该宅基地是该户唯一宅基地的,经该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示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

  8.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根据征收方案,明确可以另行选址建设的。

  9.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示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规划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其确权登记面积按分户后的标准计算;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其中两户或两户以上农户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相关农户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确定的使用界线分割单独确权登记;不能确定各户准确用地分界线的,按共用宗地进行确权登记。

  10.对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内农村建(构)筑物,应本着管理不改变产权归属原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属于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确权登记的情形。

  (五)不予(或暂缓)确权登记的限制性条件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2.权属有争议的,包括宅基地四至界限权属争议、家庭内部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3.城镇居民违法占用土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4.因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政策,原宅基地及住房、危房应拆除而尚未拆除的;

  5.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扩建住房的;

  6.列入城镇开发边界内已启动项目建设、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等范围的宅基地或拆除复垦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

  7.土地、房屋权利已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收回,原权利人提出土地及房屋权利首次登记、变更登记等申请的;

  8.将原宅基地及住房出售、赠与、出租给他人,再次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

  9.列入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小产权房等情况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10.非法侵蚀、侵占原国有农用地(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等)私自建房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六)农村宅基地确权及房屋调查登记程序

  1.登记申请。由农户或权利人持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审批材料、房屋安全承诺书等资料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申请,各乡(镇、街道)集中受理。

  2.受理初审。各乡(镇、街道)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确权登记申请进行受理,经初审符合登记要求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登簿;经初审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乡(镇、街道)受理初审中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地查看。

  3.审核登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上报的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予以登簿;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写明理由反馈乡(镇、街道)。

  4.缮证、归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加盖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并将登记资料统一归档。

  5.发放证书。乡(镇、街道)负责证书的发放。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