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了《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卖房不影响租房者的使用权,转租房屋须经房东书面同意,转租后第三人造成的房屋损失由转租人负责赔偿;返还房屋后,租客将不再享有遗落东西的所有权。
随着租售并举政策的推进,租房正在成为购房之外的有力补充。然而,由于相关制度和规则不够完善,租房市场呈现出黑中介泛滥、“二房东”现象突出、霸王条款层出不穷、肆意涨租加租等乱象,即便是借着互联网东风大举攻城略地的长租公寓,也被曝出与网贷捆绑、资金链断裂等乱象。
租客会担心房东加租变卦,房东则担心租客转租留“手尾”,双方都担心一些不良中介从中作梗。这种局面之下,不仅租客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就连房东的权益也时常遭受侵害。种种乱象的出现,令租售双方都不堪其扰,甚至影响到租售并举的大局。因此,规范租房市场,保障房东与租客的共同权益,提高租赁本身的吸引力,构建“住有所居”的居住新格局,就有必要多方面着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出现,就是有的放矢的针对性举措。
意见稿规定,卖房不影响租房者的使用权,这其实就是“买卖不破租赁”的另一种说法。买卖不破租赁,在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在合同文本里再一次强调并不多余,因为现实中此种乱象并不鲜见。常识有必要一而再再而三重申,更有必要拿出切实的举措,来防止以买卖之名侵犯租客权益的行为。
当然,保障租客权益,也需保障房东权益,双方不可偏废。房东与租客的争议,主要集中于租金、转租以及返还房屋等方面。这其中,租金可以通过合同进行明确,肆意加租涨租的行为,很难得到法律的认可。返还房屋方面,只要交房规则清晰明确,一般不会产生太大冲突。
有争议的部分在于转租规定。转租则要明确房东的知情权和同意权,这是必然之举,且应当在合同文本中有所体现。但转租后第三方造成的损失需要转租人承担,则未免存在将责任扩大化之嫌疑。
如果转租人要对此后的所有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这显然不利于租赁房源的流通。即使转租人可向第三方追索赔偿,但可以想象,这其中成本会有多高——毕竟不少转租人多数是因为离开这个城市而转租,且与转租人之间彼此陌生。务实之策,在转租之前,赋予房东明确的知情权与同意权,同时可由房东与第三方重新签订租赁协议,明确权责关系,这样更公平,也更有可操作性。
一份租赁合同规范文本,显然并不足以解决租赁市场的种种乱象,但这是一个好的开始。从租赁合同规范文本开始,到规范租赁双方的权责关系,再到规范房屋中介以及长租公寓市场的种种乱象,进而在租购同权上下更多功夫,想必在不远的未来,租赁市场将与住房市场发挥同等重要的作用。(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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