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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土地租金、侵占他人农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如何保障?
发布日期:2022-06-10点击率:369

  案情回顾王某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9年王某作为甲方,与乙方非本村的张某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土地4亩,租期5年,租金为每年每亩地3000元。如乙方在租期内不种了,则需赔付甲方租期剩余年份的地租,每年一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于2020年6月支付了第二年的部分租金5000元,承诺年底支付剩余租金7000元。年关降至,王某向张某多次催交租金,张某均以欠债为由拒不支付,并提出不再租赁该块土地。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土地租金合计38020元。期间,王某见土地被搁置,已在该土地上进行了种植。法官说法我国稳步推进和完善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分置并行,也就是将原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划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承包农户可将自己的土地出租给他人,从而享有租金利益,而他人可以依法种植,按照合同约定利用土地享有收益。本案中,王某所在村的经济合作社为土地发包方,王某属于承包方,王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可以将其中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王某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就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之一,受法律保护。张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损失。但考虑到王某在张某搁置土地期间已经自行对土地进行种植的因素,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张某给付原告王某租金2万元。法官提示法官特别提示,承包农户在出租土地时需注意:一是其出租的权益范围不能超过原承包经营合同范围,例如田地范围大小、经营期限等不得与原承包合同相冲突;二是出租后,村经济合作社与承包农户的原承包合同关系、内容并不发生变化,承包权依然存在;三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方、承包方、土地承租方,三者之间分别属于单独的合同关系,发包方与承租方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来源:顺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