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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10-27点击率:336

  包头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效降低企业前期用地成本,切实提高工业用地使用效率,完善差别化土地供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自然资源部令6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1号)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时,适用于本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先租后让”,是指在工业用地供应时,设定一定的投入产出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经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评估考核达到约定的投入产出等条件后,可以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未达到约定条件的,按合同(项目建设投资协议)约定方式处理。“租让结合”,是指在工业用地供应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行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经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同时符合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可申请将部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部分土地仍保留租赁性质的供应方式。

  第四条  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建造永久建(构)筑物。

  第五条  “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在办理工业项目核准、规划许可、建设许可、贷款抵押(转让)等手续时,土地租赁合同参照土地出让合同适用,承租人转让租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时,应交清欠缴的租赁费用;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抵押人欠缴的土地租赁费,出租人对地上建筑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六条  “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前5年租金一次性缴纳,租金依据评估价格,集体决策确定,不低于法定最高年期出让地价的10%。租赁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租赁期间可按租金缴纳对应年期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七条  “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经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对投资协议约定条件审核同意后,可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出让用地申请。出让价格为出租时点设定的工业用地满年期土地出让金总额(不得低于所在区域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扣除已缴纳租金(租金视作先期缴纳出让金)后的差价;出让期限为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期减去实际租赁期后的剩余年期,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项目用地通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由自然资源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明确供应方式、面积、规划条件、建设要求、租赁转出让条件、土地使用年期、租金和其他条件。

  第九条  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编制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文件,发布公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形式确定承租人,竞拍保证金按租赁期总租金缴纳。

  第十条  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或“租让结合”租赁合同,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租金。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土地使用者(承租人)交付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成交后,出租人在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前,须签订以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为甲方、用地单位为乙方的《项目建设投资协议》,作为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协议要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内的土地使用、亩均投资、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指标,以及用地单位未达到投入产出标准应退出用地的要求和条件。

  第十二条  承租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租赁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及租金缴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合法使用土地的凭证。

  第十三条  承租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动产权利证书》申请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消防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项目建设手续。

  第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前30日,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续租的,可续租一次,租期按5年执行,租金按首次租赁土地价格执行;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同意转为出让土地,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租人同意,对原承租人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第十五条  对“先租后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实行租赁期限届满转出让的审核综合考核制度。承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前9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协议出让申请,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对《项目建设投资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承租人用地项目建设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承租人申请之日起6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同意承租人申请的书面意见。承租人自收到书面意见后3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后60日内一次性支付租金。收取的土地租金参照国有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规定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等支出。

  第十七条  承租人不能按时支付租金或者未付足租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租方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租方催交后仍不能支付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以要求承租方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竣工或达到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条件的,可提前30日向出租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出租人同意,相关期限可以顺延,但顺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经延期整改后考核仍然达不到约定条件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对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运营或未达到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条件,未通过综合考核的工业用地,由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启动退出机制,按《项目建设投资协议》约定执行,负责收回土地。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有权责令承租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依法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涉及违法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规定,不得擅自调整租金标准或减免租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在施行过程中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2年。来源:地合土地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