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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23点击率:369

  启东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项目用地,有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是指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用地单位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与土地使用者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组织成员决定。村民委员会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镇(园区)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所在镇(园区)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所在镇(园区)人民政府代理实施租赁相关手续。

  第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相关规定执行。如租赁期内用地单位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租赁合同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自行终止。

  第六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为工

  业、仓储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纳入租赁范围。

  对现状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用途,依法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经依法登记的,可以纳入租赁范围。

  第七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应当依法在本集体内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对出租方提出的租赁决议、授权委托、资金使用、收益分配、原承包经营权处置等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拟租赁地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二)除规划允许保留的建(构)筑物外,地表附属物包括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全部拆(移)除;

  (三)具备必要的道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前,出租方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完成拟租赁宗地勘测定界,依法申请取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红线图、规划条件,包括拟租赁宗地的位置、面积、土地用途、配套设施等要求。

  (二)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金标准。租金标准由各镇(园区)人民政府结合宗地情况、地区经济水平、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等综合确定租金标准,并负责收取、分配至所涉集体经济组织,租金除集体经济组织留存部分,其余由所涉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形成方案后予以分配、使用。

  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相关镇(园区)人民政府制定租赁方案,明确拟租赁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租金标准等。

  第十一条出租方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租赁申请,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租赁方案、租赁决议等申请材料。

  市大项目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对履行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民主决策程序、收益分配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准入要求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启东市产业项目质量综合评估审核表》明确具体审核意见。

  租赁申请经审核通过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启东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核准书》。

  第十二条宗地租赁经市政府批准后,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宗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交地时间、租赁价款、价款支付时间及方式,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产业准入,提前收回的条件及租赁期满的处理方式及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等。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第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承租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承租方在缴清土地租金和取得相关票据后,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经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连同房屋或在建建筑物一并进行抵押的,可以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权登记。

  第十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承租方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的相关许可事项。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违反约定提前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相关权益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农业农村局、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投资强度、准入产业类别、建设标准和竣工核验、环境保护、租金分配使用等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我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通过产业项目质量综合评估的重大工业、仓储项目。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至上级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办法生效时止。

      来源:启东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