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月,某村民小组与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承租合同》,约定周某承包某村民小组的土地,租赁费一年一交,若逾期交纳租赁费,某村民小组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后周某未按合同约定向某村民小组支付2023年度租赁费,某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租合同》。诉讼过程中,周某将租赁费转入该村民小组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账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支付案涉土地租金确实存在延期的违约行为,但判断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需综合考虑,严格合同解除适用标准。周某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与某村民小组协商租赁费支付事宜并及时支付了租赁费,该租金拖欠事宜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尚未达到解除合同标准,双方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为宜。
遂判决被告周某向某村民小组支付违约金7000元,驳回某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事人一方出现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这是以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或者造成了合同目的落空为前提的。对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的轻微违约,守约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予以限制。
在长期租赁关系中限制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正当性在于若违约方轻微违约即允许守约方行使约定解除权,容易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违约方因为轻微违约便丧失合同履行对应的全部利益甚至负担较重的赔偿义务,因履行而支出的成本也将落空,在整体层面上将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有悖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理念,亦不符合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和绿色原则。从禁止权利滥用角度,对违约方的轻微违约行为,守约方完全有条件选择不会显著增加其负担且能够尽可能平衡双方利益、减少对方损失的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此外,守约方也可以主张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作为对守约方的补偿和对违约方的违约惩罚。因此对轻微违约行为,应当限制守约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偶发性迟延交租金虽通常作为轻微违约行为,不引发合同解除,但仍得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若存在多次迟延、恶意迟延、迟延后经催告仍不履行等,仍可导致合同被解除。来源:土地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