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土地租赁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租赁合同内容,口头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4-04-10点击率:14

  土地租赁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租赁合同内容,口头协议是否有效?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双方口头约定的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因双方对租赁期限无书面的明确约定,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土地。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限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在诉讼时效内,如果当事人向对方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