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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法院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典型案例(下)
发布日期:2024-09-29点击率:25

  典型案例

  在第七个“中国农民丰收节”来临之际,9月20日下午,镇江中院联合句容法院在句容天王镇戴庄村召开“法促和美乡村 共叙‘枫’景‘镇’好”新闻发布会暨新时代法治故事宣讲会。会上发布了镇江法院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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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典型案例

  目录

  1.严守耕地红线 “非粮”租田无效

  ——刘某某与栾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2.巡回审判进乡村 以案释法零距离

  ——龙某华与潘某成共有纠纷案

  3.服务保障农民收益 任意“立规”绝不容许

  ——张某某与某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4.农村酒席主客欢 安全保障责任清

  ——吴某来等人与吴某喜生命权纠纷案

  5.乱打农药伤邻田 法院辩责护和谐

  ——汤某某诉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6.快立多调谋便民 当判则判保民生

  ——翁某诉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7.示范判决明方向 融合法庭巧解纷

  ——朱某某诉鲍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8.租金标准引争议 合理认定促振兴

  ——丹阳某镇政府与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9.严判农地租赁解除 宽限地上果树清除

  ——某村民小组诉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10.跨市偷倒“毛垃圾” 依法宣判震人心

  ——徐某华、徐某连污染环境罪

  我们今天看后五个案例↓↓↓

案例六

  快立多调谋便民 当判则判保民生

  ——翁某诉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某公司将某大厦幕墙(裙楼)工程的劳务交由翁某负责,双方达成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95%的费用,余下的5%待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时再支付。翁某按约组织数十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某公司迟迟未付清尾款。翁某遂于2024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关系到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问题,且涉及人数较多,应秉持“快立多调严判”原则,坚持立案先行,同时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争取以最便捷的方式、最高效的举措、最强大的力度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落到实处。经过反复努力,最终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判令某公司按约支付翁某剩余劳务费。判决生效后,相关农民工工资得到了切实支付。

  典型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一以贯之、久久为功。本案虽是翁某起诉主张劳务费,但其背后所关联的,却是数十名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尽快得到落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院加快立案及送达速度,尽快安排开庭时间,在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同时,加大诉前诉中调解力度,在调解受阻的情况下当判则判,使农民工工资得以顺利支付。这不仅体现了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司法智慧,而且彰显了用心用情用力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全力促推乡村振兴,让农民工不再烦“薪”忧“薪”的司法担当。

  案例七

  示范判决明方向 融合法庭巧解纷

  ——朱某某诉鲍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鲍某某与某村70多位村民分别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鲍某某向70多户村民租赁位于特定区域的家庭承包用地共计150多亩,租赁期限为5年,年租金为700元/亩。协议签订当日,鲍某某即向村民们付清了第一年的租金。但第二租赁年度开始后,鲍某某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租金。经多次催要,鲍某某于2022年10月明确表示不再租赁村民小组的土地。村民们遂以鲍某某拖欠租金、单方解除合同为由,将鲍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鲍某某支付租金和违约金。

  法官说法

  一审法院在收到该批系列案件后认为,本案涉及人数较多,若能以调解的方式将这70多件土地纠纷批量化解,对于实现事心双解、助推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征求双方意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委托调解工作室对案件进行调解。但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未果。其后,为减轻村民累诉,尽快让他们拿到“土地钱”,一审法院选择对该批群体性纠纷采取“示范诉讼”的方式予以处理,对其中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已于2022年10月解除,鲍某某应给付原告租金和违约损失。鲍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官释法说理与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鲍某某仅需给付欠付的租金即可。该案成功调解后,一审法院以示范诉讼为基准,借助融合法庭平台召集相应区域的司法所、派出所对余下的70多户村民展开调解,组织村民现场签署调解协议,鲍某某也当场将70余户村民的案款一一给付到位,该批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促进和谐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能够真正实现事心双解、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东方之花”。“示范诉讼+融合法庭”是丹徒法院结合调解良方,针对批量案件“量身打造”的解纷举措。在办理批量案件时,丹徒法院通过对“示范性案例”精细化审理,打造参考样本,并与上级法院及案发地各部门联动开展调解工作,“以点带面”高效妥善化解类案纠纷,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本案中,法院通过示范诉讼,既一次性解决了70余名村民的急难愁盼,也取得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是真正“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的司法实践,也是巩固农民持续增收,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的创新之举。

  案例八

  租金标准引争议 合理认定促振兴

  ——丹阳某镇政府与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因建设光伏电站项目,某公司需使用某镇某村集体土地158亩。考虑到该地块已被案外人租赁至2020年底,某公司遂与某镇政府仅就项目管理费500元/亩/年进行了约定。2018年至2020年的租金,由某公司与案外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向其支付。2021年后的租金标准,某公司与某镇政府未作明确约定。2021年后,某公司依旧按照项目管理费的标准支付租金。因同时期某公司就相同用地需求,与该镇政府订立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1100元/亩/年,某镇政府遂起诉要求某公司按照1100元/亩/年的标准,补足案涉土地2021年至2025年的租金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虽与某镇政府就案涉土地的项目管理费作了约定,但该约定是在案涉土地已被案外人承租,且某公司需向案外人另行支付租金的情况下达成的,并非某公司于2021年后所需缴纳的租金标准。同时,结合某公司在该镇其他光伏项目的租金水平,2021年至2025年,案涉土地的租金标准应为1100元/亩/年,遂判决某公司以1100元/亩/年的标准,支付某镇政府租金差额。

  典型意义

  寸土寸金关乎国计,一垄一亩承载民生。农村土地资源不仅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要素,作为乡村振兴的基础,更是有效提高农村经济效益、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的“源头活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农村土地被进一步开发利用,闲置土地资源被盘活,现代化、规模化的农业产业获得发展,不仅促进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同时也让农民实现了在家门口就业增收。但是在实践中,土地承租方因各种原因拖欠租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本案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参考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合理认定租金标准,支持某镇政府补足租金的诉讼请求,对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发包行为,使农村闲置土地得以充分利用,助推农业资源进一步高效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是以高质量司法服务赋能乡村振兴,助推乡村产业兴旺,增进农民福祉的生动实践。

  案例九

  严判农地租赁解除 宽限地上果树清除

  ——某村民小组诉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某系原告某村民小组的成员。2013年2月,某村民小组与王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王某某承租某村土地40亩,用途为发展瓜果种植,租期至2023年2月。后王某某在该土地上种植果树。因王某某自2022年起未支付租金,某村民小组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土地租赁合同,并判令王某某支付租金,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后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王某某未能履行支付土地租金的义务,租赁合同应当解除,且王某某应向某村民小组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利息,并将案涉土地地上附着物予以清除、恢复原状后,返还给某村民小组。考虑到案涉土地地上附着物为果树及果树的收获与迁移均需要一定时间,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王某某的损失并保障村民小组的利益,法院酌情判决王某某返还租赁土地的时间可延至一年,但需支付相应的土地占有使用费。

  典型意义

  “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原则性问题,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一环,既为农业规模化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农民收入增长提供了助力。实践中,租赁农村农用地往往是用于种植经济作物,故法院在处理涉及地上附着物清除的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其经济作物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对于正处于生长期的经济作物应当放宽清除时间,给予农作物成熟时间,对于需要迁移的农林果树应当考虑合适的季节,给予必要的宽限期。同时考虑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利益,在给予宽限期时,也应判决承租人补偿集体经济组织在此期间的土地占有使用费。如此,方能在公正严明的同时,兼具人性关怀与司法温度,助力增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意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水平,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案例十

  跨市偷倒“毛垃圾” 依法宣判震人心

  ——徐某华、徐某连污染环境罪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5月,被告人徐某华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共同倾倒“毛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混合物)。由张某某提供“毛垃圾”的货源,被告人徐某华联系倾倒“毛垃圾”的场地,被告人徐某连提供“毛垃圾”的运输车队,殷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其租用的某村废弃的原水泥窑宕口作为倾倒场所。后被告人徐某华接受从无锡市、常州市等地运输来的“毛垃圾”,在按车次收取费用后,组织人员将“毛垃圾”非法倾倒在殷某某提供的原水泥窑宕口。经侦查,被告人徐某华、徐某连等人倾倒的768车、共计2.3万余吨的“毛垃圾”属于固体废物,系有害物质。该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68万余元。被告人徐某华、徐某连从中获利2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华、徐某连违反国家规定,跨市偷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判处被告人徐某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连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同时,责令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二十七万元。

  典型意义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业也快速发展,相伴而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尤其是这两者分拣后产生的混合物,即所谓的“毛垃圾”也日益增多。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打起了偷倒“毛垃圾”的生财“小算盘”。本案中,徐某华、徐某连在某村非法倾倒的“毛垃圾”主要为废布条、废塑料、废海绵等生活垃圾和砖块、石块、混凝土等建筑垃圾。这些污染物在堆放过程中经雨水渗透浸淋后,会存在污染因子溶出的情况,其产生的渗滤液一般含有重金属离子、氟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从而对当地乡镇的土壤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徐某华、徐某连违法“得小利”27万余元,却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68万余元,不仅身陷囹圄失自由,而且使得政府修复“埋大单”,实乃打错生财致富“小算盘”。本案作为北固山环境资源法庭的第一案,充分发挥了法律所具有的惩罚、震慑、预防功能,体现了人民法院紧盯源头治理,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为乡村生态宜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切实保障的信心。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