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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村民将其承包的村集体农用地对外出租,并与承租人签订了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然而,合同约定将该土地用于存放货物,还涉及在租赁土地上兴建建筑物等非农业建设内容,明显改变了土地的农用地性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发现该土地用途改变的情况,并作出了责令整改的通知。后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于出租给原告(承租人)的土地为农用地,而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却约定用于存放货物,协议内容涉及在租赁土地上兴建建筑物等,明显改变了土地的农用地性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签订的该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关于租金返还问题,虽然协议无效,但基于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了土地的事实,承租人应参照约定支付相应土地占有使用费(租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农用地是珍贵的自然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任何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的行为,都是对土地管理秩序的破坏,将受到法律否定性评价。
在此提醒广大村民和村集体组织,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农地农用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切勿因一时利益而触犯法律红线,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来源:余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