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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转让有哪些法规要求及注意事项!农民土地转让应慎重!
发布日期:2018-09-14点击率:1015

  一、转让的概念和要求

  农村土地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经营权,经发包方许可后,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一种行为,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实行有偿流转,可以有发包方实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权转让。以一定的方式转让,这个方式就是“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来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二、受让方的条件要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土地承包法对受让方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受让方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二是受让方是农户。这是从保证土地的农业生产用途,满足其他农户对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需求方面考量的。显然,工商企业,城镇居民,外商不能够成为受让方。

  三、转让方的条件要求

  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转让的农户必须有确实的非农生活保障。

  转让的农户必须有确实的非农生活保障。之所以有这个要求,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农民可以完全不依靠土地生活的时候,才允许其转让。不具备这一条件的不应允许转让土地。一旦转让以后,就意味着自己的正常生活完全可以不依靠农业的收入,也就意味着失去农村的有关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的权利。农民进城打工、农民合同工、临时工、上学诸如此类们都不能视为确实的非农生活保障,因为,这些人中可能会有相当一部分人合同期满,或者失去工作时,就会回来依靠土地生活。

  四、为什么转让必须经村集体“同意”而不是备案呢?

  农村土地的转让须经原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而不像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需向发包方备案即可。是因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会使原由的承包关系终止,发包方与受让方要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特别是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承包主体资格等。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使承包方失去土地,为防止承包方随意转让,或将转让的款项花光后,又要集体为其负担生活保障等情况的发生。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许经发包方同意是必要的。

  提醒农民朋友,转让土地经营权法律要求很严格,农民朋友更应该慎之又慎,从长远考量,千万莫以眼前利益蒙闭双眼,土地经营权是我们长期生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千万别轻易把土地转让出去!来源:百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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