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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后拒绝协助过户 法院执行化解“安居”烦恼
发布日期:2018-10-24点击率:1055

  向他人购地建房,预付土地转让款20万元,房屋建成后对方却拒绝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眼看自己白白辛苦一场,到头来却是“为人辛苦为人忙”。近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周某得以拿到念念已久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化解了困扰他心头一年多的“安居”烦恼。

  2015年底,周某与董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董某将其所有的腾越镇某小区国有土地转让给周某,转让价格60万元,周某预付购地款20万元,并以董某名义出钱建房,待房屋建成后由董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2017年房屋建成后,董某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在周某催促其办理过户时,董某及其家人以各种理由搪塞。无奈之下,周某将董某起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董某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产过户至周某名下,由周某于登记完成后三十日内将土地转让尾款一并支付完毕。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某发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执行通知书,但由于董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楚雄州强制戒毒,且房产实际占地面积与当初转让土地面积不符,董某家人认为原转让协议显失公平,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

  为保障申请人周某的合法权益早日实现,执行法官多次与董某电话联系,督促其与家人沟通协调,同时向其家人详释法律规定,说明法院执行措施。终于,董某于2018年9月初回到腾冲,法官也做通了执行双方的工作,双方对实际超出的土地面积议定了折抵价格。在办理好房产过户手续后,董某到法院领取了42万余元土地转让尾款,被案件困扰一年多的周某终于心满意足的住进了新居。来源:腾冲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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