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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条件放宽,土地可以买卖了?会被少数人掌控?3点要清楚
发布日期:2019-02-18点击率:845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一部基本法规。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土地开始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数量分了下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家庭承包,承包土地的家庭拥有了土地的自主生产经营权以及收益权,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群众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在开始包产到户之初,还没有保持稳定的承包关系之说,土地由于各种原因频繁进行调整、变动,有些农民今年种这一块地、明年就不知道种哪一块地了,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也显而易见,不但会在土地调整中产生各中矛盾纠纷,而且会让农户种地过程中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积极性不高、不舍得投入,也不能对生产经营做一个长远规划。

  针对这种情况,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二轮土地承包时,国家规定了耕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并明确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保持了农户土地承包的长期稳定。

  2002年颁布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这次法规的制定在强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比如说明确提出农户的承包权不得侵犯,未到承包期,发包方不得以收回承包地,也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

  但近年以来,农村土地所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土地不再是农民唯一的生活依靠,也不再具有很强的民生保障功能,土地流转的情况不断增多,甚至有很多地方出现大面积土地抛荒的现象;另一方面,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由于产出率低等原因逐步与时代发展不适应,规模化产业化成了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对此,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再次修订,这次修法除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以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则便是要促进土地流转,提出“三权分置”,保障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权的转让上,删去了“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一限定条件,并可用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对此很多人不解,转让、流转条件如此放宽,土地是不是可以买卖了?会不会逐步被少数的掌控,以下3点我们必须搞清楚。

  (1)承包法修改并没有消弱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这次土地承包法明确提出了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首先强调的就是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尽管要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但农村集体仍然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拥有对土地的诸多权利,比如:可以依法发包集体土地,因自然灾害土地被严重损毁的情况下调整土地,对农户或经营者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监督,对土地流转、转让进行监督,等等。

  (2)土地经营权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我们知道,这次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十分注重保障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明确提出了土地经营权概念,流转5年以上可以对经营权进行登记,并可用于抵押贷款等等,但也规定了一系列的义务和限制,比如不能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土地生产能力,社会资本取得土地经营权要严格审查、加强监管,定期对相关农业企业的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开展监督检查等等,这也体现了土地的集体所有权。

  (3)土地流转,转出去的只是经营权。当前,国家大力鼓励土地流转,农民的土地流转热情也在不断提高,流转面积也在不断扩大。据统计,去年土地流转的土地比例已经超过35%。也有很多农民觉得这是土地向少数人手里集中,会出现新的社会不公。实际上,按照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流转出去的只是经营权,农村集体仍然拥有所有权,而农户仍然拥有承包权,这一点不会因为土地流转而改变。来源:土地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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