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办理用地手续。
经批准转让的,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受让方应申请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办理土地登记。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两种情况:一是《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转让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并给予相应补偿,再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二是《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没有明确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受让方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来源:昆明日报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