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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如何办理?
发布日期:2019-06-11点击率:939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办理用地手续。

  经批准转让的,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受让方应申请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办理土地登记。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两种情况:一是《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转让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并给予相应补偿,再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二是《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没有明确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受让方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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