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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土地流转助推“乡村振兴战略”
发布日期:2020-03-16点击率:763

  原标题:让土地流转助推“乡村振兴战略”

  应当充分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以及土地流转必要性的宣传。按照农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围绕培育主导产业和优势项目,精心制定土地流转区域发展规划,分类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案,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引导农民进行探索性示范试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抓好土地流转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坚持以点带面,推动土地流转。梧州市应依据各县、市(区)的产业特色,引导农民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壮大特色产业规模。从有关土地收入分配用于支农的财政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设立土地流转专项基金,推行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梧州市要结合乡村振兴建设,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区位、资源、技术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政策引导、技术支持、信贷扶持等举措,大力培育具有较强示范效应、龙头效应的专业种养大户,推动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化、集约化、现代化。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扩大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村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资金规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提供更大保障。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耕联种,为乡村振兴建设打好基础。

  全面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厘清权属关系。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以及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期限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根据土地的等级、肥力、位置等差异,兼顾经营主体和承包农户双方合理的利润收益,协商议定流转价格和调整办法,推行“实物计租、货币兑现”,形成合理的定价机制。全面推行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和鉴证制度,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应当使用统一的自治区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不断健全完善流转服务体系

  在扎实深入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的同时,搭建农村产权流转区、镇两级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县、乡(镇)、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发展土地中介服务组织,加快培育土地流转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委托代理等服务。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帮助广大农户与流转土地的种植大户开展谈判、签订合同、代收租金。健全信息交流机制,积极为农民流转土地提供信息服务与指导;完善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处理、存储及传递方式,提高信息化、电子化水平。健全价格评估机制,引入第三方土地评估机构对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并通过信息网络及时发布流转土地基准价格、评估价格和交易价格等信息。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开展农业教育培训,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土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实现统一耕作、规模服务,杜绝“抛荒”现象发生,实现乡村振兴建设的伟大战略目标。

  切实加大全程动态监管力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破坏耕地耕作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严禁将耕地“非农化”,严禁“以租代征”搞违法违规非农建设,切实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农地农用。充分运用人防、物防、技防手段,对流转土地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监控,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实时制止和打击改变土地用途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镇村调解、县(区)级仲裁、司法保障的总体要求,依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调解机构,完善调解仲裁程序、方法和制度,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建设纵深发展。来源:梧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