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业工作生产过程中,经常有很多词汇容易混淆,看起来只差一个字,但是意思确是天差地别,今天就来和大家说说大家经常听到的土地转让和土地流转有什么区别吧。
首先,来看看转让和流转在法律上怎么规定的吧,农村的土地转让,应当有无偿转让(赠与)、有偿转让(出售),是将土地所有权赠与买卖的意思,所有权出手意味着土地已经不属于你了,你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再要回来。那么土地流转呢,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它属于租赁协议,只是处于出租出去,合同到期后,可以把土地的承包权收回来的。这两种情况无论哪种都不能违反法律,要不然合同是无效的。
那么土地的转让有哪些呢?
1.买卖
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
2.抵债
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
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
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5.合建
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是股权。
6.赠予
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以赠予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没有直接的对价,它无需价金的支付或财产权利的提供作为对应条件。
7.继承
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也没有直接的对价,但可能会有间接的对价。来源:美丽乡村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