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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农村土地流转有这些“陷阱”,遇到纠纷千万别慌!
发布日期:2020-08-04点击率:658

  农村土地流转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恢复农村土地的利用,同时又能让农民通过承包地多获得收入。但是,农民朋友需要谨记这其中的一些“陷阱”,比如:租地千万别乱签字,尤其以下3种情况:

  1、没有正规的合同或者协议的

  没有正规的协议租赁,就是口说无凭,现在一些种植大户种地没赚到钱跑路的大有人在,就算有人做担保也不靠谱,所以租地没有正规的合同或者协议坚决不租。

  2、不标明租地用途的不能签

  农民在租赁土地时一定要先了解好土地的用途,如果协议中没有标注用途的,这种情况也不能签。合同一旦签订后就有了法律效力,如果到时候追责到个人,那农民的麻烦可就大了,到时候不仅租金拿不到还可能会摊上官司。

  3、不明白协议的缘由就不签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流转要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而且关于土地的租赁价格,租赁时间以及土地位置等等都要详细的写出来,农民在租赁土地的时候也要看清楚了再签字!

  如果租出去的地人家想解除合同,但是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这就产生了土地纠纷,这时候农民朋友该怎么办呢?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01、协议解除

  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02、严重违约

  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03、情事变更解除

  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来源: 农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