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土地使用权怎么转让?转让和出让有什么区别?
发布日期:2021-10-15点击率:485

  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我们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那么土地使用权怎么转让?转让和出让有什么区别?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区别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公民或法人;出让是指将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占有、使用、收益)与所有权相分离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则是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转让有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办理方式

  土地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二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

  由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利用股受理审查是否符合转让条件—现场勘测—地价评估—填写转让申请审批表—利用股审核—报局批准—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申请

  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2)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3)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4)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5)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6)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7)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8)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9)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10)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2.变更地籍调查

  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1)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2)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3)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4)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土地使用权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分。在土地使用权要进行变更登记时,要先到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再由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各个资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就会发放变更后的土地证书。

  三、转让土地报件

  1.用地申请

  2.土地使用证(原件)

  3.原出让合同,批复文件(涉及招、拍、挂的提供成交确认书)

  4.双方转让协议

  5.如改变规划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6.土地评估报告

  7.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8.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