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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土地款257.26万元!潮汕某村民小组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查!
发布日期:2022-08-09点击率:370

  收取土地款257.26万元!潮汕某村民小组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查!

  近日,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普宁市下架山镇某某村民小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情况》《关于曲溪街道吴某某非法取砂土问题的相关情况》《关于砲台镇吴某某非法占用土地案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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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普宁市下架山镇某某村民小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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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宁市自然资源局在核查下架山镇某某村相关线索时,发现某某村民小组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及篡改票据日期的违法行为。经查,1995年7月至2017年5月期间,某某村民小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以村民小组名义将56宗村集体土地转让给村民使用,总占地面积15.38亩(其中耕地8.41亩),收取土地款共257.26万元。其中已建21宗,未建35宗。

  下架山镇某某村民小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与公安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粤国土资执法发〔2013〕54号)的规定,普宁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5月6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揭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1日

  关于砲台镇吴某某非法占用土地案的相关情况

  根据相关线索,原揭阳市自然资源局空港分局对砲台镇吴某某的有关土地问题进行调查。经查,吴某某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1月擅自占用揭阳市空港区砲台镇南潮村的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并于2013年3月建成床上用品加工厂,加工厂实地现状为:一座一层临时钢结构铁皮建筑,其余土地为水泥硬底化地面。

  吴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原揭阳市自然资源局空港分局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向被处罚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条第3、4款的有关规定,原揭阳市自然资源局空港分局对被处罚人吴某某的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吴某某在非法占用土地965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责令吴某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被处罚人已落实处罚决定,被没收的建筑物已移交属地人民政府进行处置。

  揭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1日

  关于曲溪街道吴某某非法取砂土问题的相关情况

  2021年10月19日,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其他部门巡查发现,曲溪街道某某村村民吴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曲溪街道某某村某某地段附近挖取砂土。

  经查,2021年10月19日下午,吴某某雇用二部挖掘机及三辆泥头车,在曲溪街道某某村某某地段附近挖取砂土,将挖出来的砂土运到附近临时堆放,准备运往潮州市出售,因找不到买主,尚未对挖出来的砂土进行出售。

  经现场勘测,该宗违法开采破土面积578.1平方米(折0.87亩),依据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地类为农用地。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委托广东省地质局第二地质大队、揭阳市正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宗非法采矿案件涉及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评估,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非法开采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某某村某某地段高岭土矿资源储量检测报告》、《关于矿产资源(高岭土)的价格评估报告书》,该宗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件开采量为899立方米,每立方米价格为83元,经济价值为人民币7万元。吴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已构成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事实。

  2021年10月29日,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对吴某某涉嫌非法采矿行为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于2021年11月30日对吴某某非法采矿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吴某某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对造成破坏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复绿到位;

  2、对吴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0元。

  被处罚人已履行处罚决定。

  揭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1日

  来源:揭阳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