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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发布日期:2023-04-24点击率:265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           (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

  代表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            (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

  代 表 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

  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根据《枝江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 策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非法定因素甲方不得无故中止乙方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申领不动产权证书后,在受让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有权 按有关规定将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 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再次转让、转租的受让方、承租方,不 得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持相关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  法律法规目前尚未要求缴纳的税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补交的,双方同意按规定予以补交。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位于                 ,宗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大写:          平方米),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号为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八条  甲方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乙方,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的规划用途为   用地。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交付土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出让期限内,乙方如需改变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乙方原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元抵作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第十二条  经双方商定,乙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至                           专户:

  (一)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三)其他付款方式:

  第十三条  乙方在付清全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30日内,应依照规定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申领不动产权证书。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第十四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十五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  件。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十七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十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不动产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不动产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乙方不能按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即每日千分之一)经市       专户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若乙方延期付款达60日,经甲方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出让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收取的定金不予返还,无偿收回土地,并可请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甲方未按时交付土地而致使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即每日千分之一)经市        专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若甲方延期交付土地达60日,经乙方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收取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乙方并可请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设计、报建等相关手续并正式动工建设,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申请竣工验收。因甲方延迟交付土地的,动工、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经甲方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乙方未按时开工、竣工致使土地闲置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有权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追究乙方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乙方继续履约。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甲方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甲方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年限内,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征地补偿属甲方,乙方出资建设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属乙方,甲方应退还乙方所剩余出让年限的相应出让价款。

  乙方同意政府或甲方为公用事业需要而铺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甲方、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须最迟在期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在确定了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价款及其他条件后,双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乙方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书,并依照规定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甲方届时无偿收回该宗地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进行处置:

  (一)估算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经双方协商,由甲方支付乙方一定补偿,产权归甲方所有;

  (二)由再次受让人与乙方协商补偿事宜;

  (三)无偿归甲方所有。

  (四)其他处置措施:                           。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需承担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保护和调整。

  第三十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及鉴证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经鉴证单位鉴证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报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市自然资源局存档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壹份,市自然资源局存档备案壹份。

  第三十五条  其他条款                              。

  附件:1.规划设计条件

  2.成交确认书

  3.宗地图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电  话(手机):       电  话(手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来源:枝江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