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那些事
发布日期:2024-03-04点击率:1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那些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象越来越多,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纠纷。接下来我们来关注两个土地流转中常见的问题。问题一:土地转包合同无效,土地补偿费归谁?

  我们来看一起典型案例:王大哥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了3亩承包地,后来因为进城打工,于是将承包地转让给同村刘大爷,两人在未告知村委会的情况下签订了承包地转让协议。后来该县建设产业园区,这块承包地被征收,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村委会在留取18万元以后,将剩余的12万元直接支付给了王大哥。刘大爷认为,自己是真正的承包人,补偿费应该由自己领取,两人由此发生了纠纷。那么,这笔12万元的补偿费应该归谁呢?

  高级法官王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本案中,王大哥和刘大爷签了转让协议,但该转让行为没有经过发包方也就是村委会的同意,因此他俩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所以,这块地的承包权人还是王大哥,村委会将12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王大哥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说,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咱们还是不能私下决定,该走的程序一个也不能少。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第二个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未登记,征地补偿款归谁?

  我们也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村民铁蛋将自己承包的2.11亩土地作价1万元一次性转让给同村村民李建,并由村主任执笔,代表村委会制作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李建付清转让款,铁蛋也交付了该承包地,但双方没有办理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后来,这块承包地由于修路被征收,因承包地经营权仍登记在铁蛋名下,村委会就将补偿款发给了铁蛋。李建不服,认为自己才是承包地的经营权人,征收补偿款应由自己享有。那么,李建的说法有道理吗?

  高级法官王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具体到本案,铁蛋和李建的流转协议是由村主任代表村委会执笔的,显然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已经知晓并同意铁蛋转让承包地,依据上述规定,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据这一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就设立了,登记只是进一步的确认。如果承包地经营权向本案一样转让了,那么铁蛋和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李建和村集体建立土地承包关系,并取得承包地经营权上的权利。这里面关键的环节是需要村委会同意,是否登记并不影响转让的效力,登记只是一个进一步确认的程序。承包地被依法征用,作为承包地经营权人的李建就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本案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应归受让方李建享有,铁蛋应返还李建承包地征收补偿款。

  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发现,同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手续不一样,结果完全不一样。所以,在日常生活生产中,咱们还是得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土地流转的相关程序,避免权益受损!

  来源:湖南省广播电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