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当事人在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进行土地转让,是否有效?土地被政府依法收回,损失谁来承担?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3年,黄某自他人处取得一块面积约3000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没有办理任何登记或转让手续。后在2014年左右,黄某与张某通过口头协商,将该土地转让给张某,双方没有签订转让合同,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2016年3月,张某以两套抵账房作为土地转让的对价抵顶给黄某,房屋作价98.4万元。至此,双方完成交易。案涉土地交付后,张某实际占有并使用至2021年3月,后该土地被当地政府收回。张某觉得自己吃了哑巴亏,遂将黄某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黄某返还购地款98.4万元。
庭审中,被告黄某辩称,自己对该土地进行了平整、打桩和建设围栏,因资金紧张,当时没有向土地部门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但张某明知案涉土地的情况,也知道自己没有签订土地合同的情况下,提出用房屋交换案涉土地,因其后期没有及时办理,致使土地未取得使用权证,才被收回。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土地在转让时没有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亦没有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根据当地政府出具的《关于案涉土地整理相关事宜》,证实案涉土地归当地政府所有,且已予以收回。本案中,原、被告在转让土地时,对土地的实际情况均有了解,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到公平原则以及占有土地及抵账房的交付时间,法院认定以各自承担50%的责任比例为宜。黄某所取得的两套房屋均已售出,无法返还,按上述比例,黄某应补偿张某49.2万元。综上,法院判决原、被告间达成的转让土地口头协议无效;被告黄某补偿原告张某49.2万元。
法官提醒
个人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前提必须是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在土地部门办理了相关登记或备案,如没有相关登记或备案,转让应为无效。双方之间应当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长春市绿园法院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