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因用地规划功能与原批准用地功能不符被政府收回,基于该土地转让权签订的相关协议是否可以申请解除?民事诉讼中出现行政先决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周某星诉金某公司、孙某某合同纠纷案。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案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该案涉土地使用权即转归国家所有,基于该土地转让权签订的相关协议可以解除,对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提出以是否已对此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作为标准分别对待的处理方式。该案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编写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显荣。
基本案情
白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前者以案涉土地(用途为旅游用地)使用权抵偿所欠后者贷款。之后,金某公司代白某公司向某银行支付了所欠款项,从而受让了案涉土地使用权。两次土地使用权变更均未办理过户。
此后,周某星与金某公司签订《资产权益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周某星分首付、三期尾款支付费用;将案涉地块土地先后办理至某银行和金某公司名下后,金某公司将100%的股权转让给周某星;周某星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若出现金某公司不享有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则构成金某公司违约,周某星有权解除上述协议,金某公司应返还已收取的价款。
2022年,政府公布某号《决定》公告,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周某星以此请求解除《转让协议》,并诉请金某公司退还首期转让款及利息。金某公司以某银行名义向广东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本案一审期间该行政复议尚在审查过程中,二审期间该行政复议被驳回。
周某星认为,土地实际上已经因政府决定被收回,不能因金某公司申请的行政复议尚未生效、案涉土地并未实际收回等理由认定周某星请求解除《转让协议》的行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是因转让协议履行产生的争议,而不是因该协议订立产生的争议。
金某公司认为,从《转让协议》的签订背景、合同前后条款的综合理解、合同目的、诚实信用原则等均可得出将案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办至某银行名下是周某星的主要合同义务。涉案土块使用权并未被政府收回,因周某星违反协议中负责办理案涉土地使用权证等条款,反诉请求周某星支付违约赔偿金。
裁判结果
珠海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政府决定具有公定力,一经作出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除因严重违法而依法无效外,在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之前,都推定为有效,对行政机关、相对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均具有约束力。
案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该案涉土地使权即转归国家所有,被收回人对其案涉土地不再享有使用权。且金某公司对上述收回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已被驳回。综上,案涉土地使用权被行政机关收回,导致《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周某星有权解除本协议、金某公司应返还已收取的价款,遂判决驳回金某公司反诉,金某公司向周某星返还已收取的价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典型意义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民事司法审判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行政先决问题。然而如何处理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司法实践做法并不统一。
本案中,珠海中院通过对域外大陆法系的经验进行梳理,结合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以是否已对此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作为标准分别对待的处理方式,即在民事诉讼中遇到行政先决问题,且已对此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先行后民,如果未对此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则应区分是否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限制分别予以处理。
该做法既符合行政行为公定理论,又平衡了民事个案判决的公正与效率、行政行为审查结论与司法行为的统一性、法律关系的安定性等价值追求,既有法理支撑,同时简单易操作,对于法院处理同类型案件起到了指引作用和示范价值。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