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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顾某某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4-07-12点击率:141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张某某与顾某某等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1500亩,租赁期限从2023年6月至2024年11月,每亩土地租金3000元,约定土地用于种植大棚西瓜。合同签订后,张某某支付定金90余万元。合同明确约定,如在种植大棚西瓜的过程中遇到政府阻止,后果均由张某某承担。合同签订后,张某某被射阳县某镇农业农村局告知,案涉土地为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不得种植西瓜等经济作物。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顾某某等人退回租赁土地的定金。

  【裁判结果】

  射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案涉土地为基本农田,面积达1500多亩,在射阳县某镇区内有多起类似土地承包纠纷,总计土地面积近3000亩。本案事关耕地保护和国家粮食安全,社会影响大,该法院对此高度重视,及时与属地政府、村(居)委会联动,联系原被告双方,邀请镇政府、居委会等共同参与调解,促成由原承包户播种水稻,确保土地继续用于粮食种植。后又就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效力问题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借助镇区调解力量,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案涉租赁合同,土地交还农户,顾某某等人退还定金,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案涉土地所属镇区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射阳大米”的重要产区,射阳法院立足辖区粮食产业特色,传承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第一时间与镇村对接,庭、镇、村三方共同开展“情理法交融”调解工作,最终促使纠纷妥善化解,不仅对类似土地纠纷的处理起到了较好地示范作用,更是促成了3000亩耕地矛盾纠纷化解于诉前,对进一步放大“射阳大米”品牌影响力、推动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本案中所形成经验做法入选全国法院第五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典型案例。来源: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