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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委会诉周某志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4-07-31点击率:124

  某村委会诉周某志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周某志通过江苏省农村产业交易平台竞价交易,以1360元/亩的价格中标某村委会的142.5亩土地,承包期为2024年1月30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双方签署《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成交确认书》后,周某志未依照约定在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缴足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也未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某村委会多次通知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周某志构成合同预期违约,要求其返还土地并承担19万多元违约金。

  阜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涉案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一旦搁置,不但周某志需要承担较重的违约成本,涉案塘口也将错过渔业养殖的最佳时机,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及各方损失的扩大。为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周某志与某村委会进行沟通协调,双方最终按照《成交确认书》的要求签署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周某志还当庭向某村民委员会支付了履约保证金47000元,并于次日支付余款10000元。该案最终以周某志与某村委会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

  农业用地既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石,又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要素。充分发挥农业用地的经济价值,保障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是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力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经营权流转等纠纷中,充分支持和保障当事人享有的合法利益,并以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通过司法调解促成土地流转协议的签订和全面履行,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不断释放农业用地的经济效益,为农村经济注入新的发展活力。来源:江苏盐城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