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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能否对抗“缩水”的承包土地?
发布日期:2024-08-06点击率:39

  不安抗辩权能否对抗“缩水”的承包土地?

  2012年5月30日,某村委与某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某公司承包某村委共计230亩的土地,承包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至2029年5月31日,并约定了承包费、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金、土地承包管理费、地上房屋补偿费及其他事项。2019年9月16日,某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某公司将承包的上述230余亩的土地转包给王某某使用,承包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9年5月31日,每年承包费为50000元,王某某需每年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年承包费,王某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三年的承包费。

  2022年年初,王某某认为承包土地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自行测量涉案土地面积为140亩,遂要求某公司减少承包费用,但某公司未同意。后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王某某支付2023年度的土地承包费50000元并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经本院依法委托鉴定,土地面积实际为150亩。

  法院审理

  沂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虽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土地交付给王某某,但合同约定土地面积为230亩,而实际面积为150亩,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王某某应缴纳的承包费为32610元,王某某缴纳了三年的承包费均超出实际承包费。某公司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交付的土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王某某据此没有缴纳案涉承包费属于履行不安抗辩权,不够成根本违约。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按实际土地面积交付土地承包费,某公司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会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则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符合以下要件:(一)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二)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三)后履行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不安抗辩权人负有举证与通知的附随义务,权利人需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时才可中止履行,如若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则会构成违约行为;同时,不安抗辩权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免因中止履行而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本案中,某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合同系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王某某先行缴纳承包费,某公司后交付承包土地,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某公司交付的土地与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不符,相差较大,涉案土地系某公司自某村委处承包,不足部分的土地某村委也无法再予以补足,因此王某某享有不安抗辩权。王某某于2022年年初通知某公司要求减少承包费,此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的通知,某公司既未提供适当担保也无法补足承包地,王某某拒绝支付第四年承包费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违约行为,其承包费也应按照土地的实际面积计算缴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