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因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发布日期:2024-08-29点击率:70

  因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闲置土地的收回《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土地,在非因《闲置土地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必要指出的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内容请求解释》的复函([1993]国土函字第15号),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而消灭时,在该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随之消灭。

  2、因土地使用权人违法行为而予以行政处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根据上述规定,除闲置土地违法情形外,土地使用权人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或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可给予其无偿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3、因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人依法按约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包括出让合同与出租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出让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出让人/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此种情形,出让人/出租人无需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来源:专注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