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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土地流通需谨慎 集体内部转让才有效
发布日期:2025-02-25点击率:64

  村民土地流通需谨慎 集体内部转让才有效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农村地区,土地流转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它有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流转可能会引发矛盾、产生纠纷。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28日,李某和唐某签订了一份购买住宅地的协议。双方约定,李某从唐某处购买一块住宅地,双方协商地价为70000余元,李某在协议签订后交付了70000余元的土地款,唐某给李某出具了收条。

  2022年,案涉土地被征收,因为唐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涉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所有。拆迁单位认为李某与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土地补偿款归集体所有,唐某参与分配了包括案涉土地的本批次征地补偿款。李某认为如果双方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唐某应当退还其支付的购地款70000余元。李某因多次与唐某协商无果,于2025年1月6日将唐某诉至含山法院。

  法院审理

  含山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沟通,了解案件情况,组织双方调解未果,于2025年2月6日公开开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庭审中李某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收条、买地协议等证据材料,唐某对李某所举证据三性及证明对象均无异议,含山法院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含山法院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李某当庭陈述,查明唐某不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向李某出售土地,双方签订的购地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自始无效,唐某收取的70000余元应予返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也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转让,非该村集体成员不得受让。

  法官提醒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和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集体享有。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转让,非该村集体成员不得受让。即使出现私下转让行为,也会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现实生活中,对于村集体的土地一定要谨慎转让,非村集体内部成员不要购买其他村集体的土地或宅基地,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转让合同自始无效。

  记录司法足迹 传递法治声音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