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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012年6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53号令除明确上述土地为闲置土地外,将“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明确为“闲置土地”,但在处置利用上与前一类闲置土地有明显不同,前一类应当依法处罚,后一类重在处置利用。
53号令还专门在附则中明确了动工开发的认定标准和投资比例的计算方式,对“动工开发”和“已投资额、总投资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动工开发”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闲置土地违反了法律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定,造成闲置土地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37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对闲置土地的认定依据、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对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应当按照法律和53号令的相关规定处理,具体工作一般由国土资源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机构办理。来源:专注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