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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我的地,想卖就能卖?
发布日期:2025-03-21点击率:25

  我的房子我的地,想卖就能卖?

  “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当都市的霓虹点亮不眠的窗棂,无数渴望心灵栖息的城里人,开始向往檐角悬挂的晨露、篱笆缠绕的蔷薇,想在美丽乡村有个“家”。当农村村民将自家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和承包地卖给城里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近日,利川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该合同无效,依法返还转让款。基本●案情2019年4月2日,村民牟某同城区的向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一并作价24.18万元转让给向某。双方还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牟某将其承包经营的0.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永久性转让给向某。合同签订后,向某支付购房款12.18万元。2019年4月,牟某将案涉房屋、建设许可证、协议等交付给向某。2019年10月,向某又支付购房款5万元。2021年7月,牟某将案涉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2023年,牟某将案涉土地收回。后因牟某未按约为向某办理房屋产权证,向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并返还转让款。

  审理认为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原告向某与被告牟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的房屋系建造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获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主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获得农村房屋所有权。合同签订时,原告向某系其他乡镇的城镇居民,故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关于原告向某与被告牟某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原告向某与被告牟某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法律明文规定承包地不得买卖,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向某非案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所涉房屋属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现有政策不能办理房产及宅基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说明在签订合同时,原、被告明知案涉房屋及土地不能转让仍故意为之,双方具有同等过错。被告根据无效合同取得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据此,遂依法判决被告牟某返还原告向某购房款17.18万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法官说法农村房屋买卖以及土地流转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限制,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交易导致受损。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言,租赁或合作开发可能是更合法、稳妥的选择。农村房屋买卖和土地流转是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实践中常常暴露出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管、保护权益等措施,确保农村经济有序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