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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发布日期:2025-07-07点击率:39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互换、转包等方式,也可依法探索担保、抵押等方式。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可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自行协商转包。承包方自行与有经营能力的业主协商,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流转给业主。

   (二)委托租赁转包。业主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等项目需大规模集中租赁经营土地时,承包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书面委托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流转给业主。

   (三)土地股份合作。承包方之间可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承包方也可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与业主合作经营。

   (四)土地互换经营。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承包方为土地集中经营的需要,可自愿将承包土地进行互换;业主需要连片开发而部分承包方要求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出面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承包方的承包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土地与其互换。

   对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土地、“四荒”土地、林地等,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依法流转。

  承包方可以书面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流转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来源:大同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