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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塘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11-13点击率:3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农政改发〔2021〕3号)和《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21〕7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桂农厅规〔2023〕5号)、《南宁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农局规〔2024〕3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西乡塘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土地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土地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

  土地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土地流转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六条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流转合同管理,以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服务体系相关建设和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七条土地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无争议纠纷。

  (二)交易双方具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动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土地流转用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规定。

  (五)其他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土地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机构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与受托方须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地块、面积、权限和期限等内容,并由承包方和受托方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的土地经营权统一流转,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并履行书面委托手续。

  第十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土地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鼓励和支持流转双方进入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双方也可以在流转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取得贷款的,受让方应到西乡塘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以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出租(转包)方式,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二)入股方式,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三)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流转方式。

  第十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鼓励承包方通过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方式,集中连片流转土地经营权,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协调维护双方共同利益。

  第十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土地用于种植经营多年生作物品种以及高投入设施农业的,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租赁,也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明确在二轮承包期限到期后,受让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

  第十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后入股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实现股份或股权收益分红。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

  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或通过双方协商对入股土地进行评估。入股土地评估作价应公平合理,综合考虑土地数量质量、入股期限长短、不同要素比价、土地流转指导价格等因素。

  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优先股”“先租后股”等方式,让承包方特别是属于脱贫户的承包方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降低承包方风险。

  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备案后,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对土地集中连片整理改造或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再次流转和抵押融资。

  妥善处理农户土地经营权退股问题,可通过限定最短入股期限、调换地块等方式,稳定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土地经营的预期。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后,农户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收回土地经营权。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符合分级备案条件的流转合同,应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对应层级的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二十土地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1、2)使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本地实际,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增加相应条款。

  第二十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流转合同。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土地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其它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第二十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发包方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土地流转应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100—500亩(含)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500—1000亩(含)的,报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备案;1000—5000亩(含)的,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备案;5000亩以上的,报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需提供《广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表(示范文本)》、备案说明和流转合同等材料(见附件3)。

  西乡塘区按照以上分级备案标准,实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制度。

  第二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二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应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档案登记、查阅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要完善西乡塘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加强业务指导,督促西乡塘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档案管理等服务。

  十条西乡塘区辖区内的土地流转鼓励通过西乡塘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流转交易和管理服务。土地流转交易业务实行分级管理机制。土地流转交易标的在50万元以下或100亩以下的,可在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进行流转交易,并报告西乡塘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也可以直接在西乡塘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流转交易。土地流转交易标的达到50万元(含)以上或100亩(含)以上的,土地流转交易应在西乡塘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开展交易。土地流转交易标的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或1000亩(含)以上的,可以在西乡塘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流转交易,也可以选择在南宁市级以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流转交易,并报告西乡塘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土地流转交易基本程序:交易申请—材料审核—信息公告—意向受让登记—交纳交易保证金—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交易鉴证。

  在土地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标的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等情形的,经西乡塘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确认后,可中止交易、终结交易;待达到交易条件后,可恢复交易。

  三十一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自治区、市、城区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合同网签制度,建立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合同网签管理系统,提高土地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服务指导,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也可以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式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三十四条在西乡塘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当到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行政审批,获得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三十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参照本章第二十五条土地流转分级备案面积进行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审查审核主要包括资格审查、项目审核、信用评价等方面,单一行政区域内的审查审核由本行政区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跨行政区域的审查审核由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进行。土地流转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申请与审批表》(参照附件1-4),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企业(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证件;

  2.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

  3.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4.土地经营权流转清单;

  5.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拟流转所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

  6.承包方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明、委托流转书面委托书;

  7.企业资质证明;

  8.土地经营权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证明。

  9.其他相关材料。

  (三)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或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行政审批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行政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流转活动。

  (五)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名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原则上在1个镇(街道)区域内流转面积不超过10000亩。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批准可适当扩大租赁规模。已租赁的土地,按原流转合同执行,切实保护流转合同双方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当具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组织农业相关产业生产等农业经营能力,或有一定的农业经营业绩。受让主体为个人的应当具有长期从事农业经营的记录或成功案例。

  (二)项目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环境保护、农业产业规划和保障农民权益的要求。

  (三)信用评价。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有良好社会信誉,能够积极承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租金支付、违约赔付、风险防范等资金保障能力。近3年内无失信行为,无欠税欠薪、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无坑农害农现象,无银行资信不良记录等。

  第三十七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依法拟制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要依法依规,报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户承包地经营权应按照合同约定先付租金后使用土地,按照已审核的项目、产业内容在流转土地上合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对流转土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不能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严禁耕地“非农化”。对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可以责令限期整改或治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流转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整村(组)土地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三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从事农业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评定和联合授信,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扩大有效抵押贷款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积极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农用生产设备、地上设施等抵押贷款,推广仓单以及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等质押贷款。

  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协同财政、金融等相关部门制定土地经营权与农业设施价值评估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运行规范)。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交易价格发布制度,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价格参照。

  第三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四十土地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四十一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本办法自2025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来源: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