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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经济合作社与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案
发布日期:2026-03-11点击率:105

  某村经济合作社与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案——林业专家作为“技术调查官”参与一揽子化解土地纠纷

  【案情简介】

  1996年12月,某村(现为某村经济合作社)与刘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20年,刘某在土地上种植杏树,合同就交还土地地上物如何处理未作约定。合同到期后,某村经济合作社决定重新对外发包,因果树的折价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始终不肯交还土地。几年下来,双方矛盾日渐尖锐。在多方协调未果后,某村经济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交还占用的土地、清除地上附属物,并支付土地承包费。

  【调查与处理】

  调查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该纠纷历时久远、矛盾复杂,为妥善化解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镇政府、司法所等基层单位共同开展纠纷调处工作:

  一是深入了解案情,明确化解难点。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法院认为,案件处理面临两方面困境:一方面,某村经济合作社“三资清理”工作开展以来,因案涉土地纠纷多年没有解决,村里其他问题也难以处理;另一方面,刘某租赁土地种植杏树多年,已经投入很多资金和心血,现在果树正是盛果期,若将果树砍掉,谁来承担该损失。针对以上难题,法院进行多轮耐心调解,经过多方做工作,双方情绪逐渐缓和,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某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折价收回地上附属物的解决方案。

  二是技术调查官参与,联合实地勘察。考虑到传统鉴定方式周期长,法院遂依托技术调查官机制,向辖区林业专家咨询,并一起进行实地走访和现场勘验,对杏树林的生长状态、生态价值、移植存活率等进行专业评估。林业专家分析指出,这些杏树即使不砍,移植的话,存活率也不足三成。林业专家以技术调查官出具意见函的方式,确定了地上果树的价值,为后续补偿标准的确定提供了参考依据。

  三是府院联动调解,助推纠纷化解。调解过程中,镇政府凭借其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基层治理经验,组织在乡村院坝召开现场调解会,同时,由法院指导调解。调解过程中,一方面,指导法官向刘某释法明理,清晰阐明土地须得交还村集体及拒不交还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耐心劝导某村经济合作社换位思考,充分理解刘某多年投入果树的心血与情感诉求。依托镇政府“润滑剂”和“助推器”作用,将法理、情理与乡情深度融合,有效弥合双方分歧,为后续调解打下良好基础。

  四是“生态+补偿”调解方案,实现生态与经济双赢。在专业评估及多方协调基础上,参与调解人员摒弃“清除树木+返还土地”的传统解决路径,提出通过补偿机制保留果树生态功能,引导当事人达成“生态+补偿”调解方案,并促成双方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协议达成后,刘某主动返还土地及地上果树。该起多年土地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处理结果:

  某村经济合作社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将其占用的10亩土地(含地上附属物)返还给某村经济合作社,某村经济合作社在扣除刘某应付承包费后向刘某支付地上附属物折价款7万元(涵盖杏树盛果期收益损失等经济价值与避免移植造成的生态破坏等生态价值)。现已履行完毕。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七条【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百六十条【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履行中引发的纠纷,既涉及村集体资产清理与承包人投入损失,又需兼顾生态保护。本案中,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主动邀请镇政府、司法所等基层单位参与化解,借助其群众工作基础和基层治理经验,协同开展就地调处工作,提升纠纷化解的实效与公信力。调解过程中,针对地上附着物价值评估和生态效益判定等专业难题,法院邀请林业专家作为技术调查官进行评估,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为补偿方案提供科学参考依据。同时,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提出“生态+补偿”化解方案,摒弃传统“一刀切”清除树木的做法,由村集体向原承包人支付一定补偿款,同时保留杏树的生态功能,实现了生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来源:聊城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