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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入库案例:合同约定改变基本农田农业种植用途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发布日期:2026-05-11点击率:30

  法院入库案例:合同约定改变基本农田农业种植用途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裁判要旨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法律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改变基本农田农业种植用途,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属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入库编号:2024-11-2-135-005

  裁判意见: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今后,新增绿色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本案中,已查明案涉土地为基本农田,被申请人阳谷某专业合作社与申请人郭某义签订协议,把100亩基本农田承包给郭某义,用来种植梨树苗、花椒树苗,协议的内容和目的系种植树苗发展经济,改变了土地的耕种用途,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原审认定协议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纠正。本案中,阳谷某专业合作社主张郭某义返还案涉土地,因案涉协议无效,该主张依法应予支持。阳谷某专业合作社基于无效《协议书》主张郭某义支付2021年剩余租赁费15000元,不应支持,但郭某义占有使用案涉土地期间,在种植树苗的同时种植玉米,已经获取利益,因此应当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关于树苗损失赔偿款143600元。协议双方对于案涉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均应当明知,在此情形下,仍然违反法律规定签订案涉协议,改变土地用途种植树苗,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对于造成的树苗损失14360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

  案号索引:(2023)鲁民再38号。

  经验总结: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同时也是重要的道德规范,签订的合同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予以履行。但是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然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合同》,但是涉案的土地系永久基本农田,原告明知被告要将承租的涉案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且双方也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法律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建议确保合同约定内容的合法性。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来源:专注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