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庆祝北京凯诺律所建所九周年...
佳木斯同江市当事人,你的土地转...
北京丰台区蒲黄榆当事人,你公司...
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当事人,你的...
保定满城区当事人,你的商业用房...
海南乐东县九所镇当事人,你的拆...
石家庄辛集市当事人,你的征地补...
内蒙古扎赉特旗新林镇当事人,你...
山西阳泉市当事人,你的经营用不...
温州苍南灵溪镇当事人,你的房屋...农村土地可以退给国家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条件下可依法归还给国家。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出于保障公众利益的需要依然必须继续使用该土地;
土地使用权期限已然到期却未能及时办理续期手续;
由于各种原因如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导致无法继续享用土地使用权;
经土地管理机构审核认定的土地已经严重报废;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若出现与批准用途明显不符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情况;
未经原批准机关允许且在有效时间内连续多年未行使该土地使用权;
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许可证并实际使用该土地;
被司法部门依法没收全部资产进而收回其所使用的土地;
以及在特定条件下,当地政府可以合法地回收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来源:律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