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投资704万狂赚1.3亿 解码重庆土地置换案灰幕
这是一个向土地揩油而暴富的故事,所有细节来自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故事的主角是重庆中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渝燃气”)。这家公司所拥有的一块土地,被当地政府修建变电站占用,通过置换方式获得新地块。新地块在2005年经评估公司评估身价1531万元,到了2009年以中渝燃气股权转让形式被作价1.3亿元转让给了他人。
梳理细节我们更能发现,中渝燃气在这块土地上所投入的成本
仅704万元;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就开始使用地块上的建筑用于出租近4年,一位知情者称出租收益上千万,“将购买原始地块成本冲抵完毕尚有盈余,中渝燃气相当于未花任何成本就完成了整个土地置换”。
判决书
判决书
而政府为征收这块土地,支付拆迁补偿款893万多元,其后还承担了土地出让综合价金4179万元以及其他税费。
近日,这起土地置换旧案被一个名叫李成林的74岁老人翻出,“如此不正常的土地置换,是官商勾结的结果,让国家蒙受1.23亿元的巨大经济损失”。他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实名举报重庆4名高官涉嫌在其中收受巨额贿赂。
“他把E5-3/03地块看起了,并必须用它来置换”
中渝燃气是重庆大渡口人何吉贵和他的两个女儿何昌凤、何晓华,共同出资100万元于2000年3月成立。
2001年11月,何吉贵无偿转让51万元给重庆万事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后者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何昌秋,生于1962年,是何吉贵的儿子;万事成公司随后以该51万元入股中渝燃气,占股51%。同年的12月30日,万事成公司向中渝燃气出具委派书,委派何昌秋全权负责中渝燃气的经营、管理。
2002年,中渝燃气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九龙坡区石坪桥荒沟水碾地块11.22亩土地使用权,欲在此建设加油、加气站,销售汽油、柴油、液化气、汽车配件及辅料。法院查明,2002年12月25日,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向万事成公司出具收到“(水碾地块)土地出让金200万元”的收据;2004年3月31日,通过何吉贵中国银行账户向九龙坡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付土地出让金尾款282.7万元。
水碾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本来是由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1995年5月取得。据何昌秋岳父李成林的说法,中渝燃气在受让该地块前,何昌秋早就获悉政府将对其有新规划,于是通过关系运作把它纳入了中渝燃气名下。这个说法目前尚无法从其他信源处得到确认。
这个地块未被中渝燃气开发,一直闲置处于“未开发”状态。2004年4月7日,九龙坡区国土资源局给重庆市经委出具证明表示,“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2005年,这块地被重庆高新区九龙园区占用建设220千伏变电站。经与中渝燃气经营管理人何昌秋多次协商,双方在同年6月13日签订《土地置换协议书》,九龙园区同意将园区A区绿云石都加油站旁边6级现有的毛地块(E5-3/03地块)调整为商业、住宅综合地,置换给中渝燃气,净面积32.15亩。
土地置换协议
协议表示:重庆高新区九龙园区负责调规并承担相关税费,负责置换地块内的管网及构附着物的拆迁,并将水、电、气接到该地块红线边,费用园区支付;“中渝燃气自行负责该地块的整治”,但园区负责在十公里内免费提供渣场倒渣。
重庆瑞升评估公司2005年4月对置换的两个相距六七分钟车程的地块进行了评估。红线内“未开发”的水碾地块,地价总额被评估为1021.19万元,土地单价1364.5元/平方米,楼面地价909.67元/平方米;红线内“三通一平”的 E5-3/03地块,面积及地理位置均优于水碾地块,总地价评估为1531.27万元,土地单价714.43元/平方米,楼面地价476.29元/平方米。中渝燃气需补差价510.08万元。
以上协议还约定:九龙园区需向中渝燃气出具已缴纳现地块32.15亩的土地所有的综合价金和一切费用发票或证明材料;在2005年12月前完成该地块上构附着物的拆迁,将地交付中渝燃气使用。
几年来一直有人质疑:按照国家规定,因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收回土地的,企业应该配合,国家按土地款支付的时间计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补偿给企业。但是,重庆市九龙坡区官方对中渝燃气为何作出了土地置换的安排?
中渝燃气经营、管理人何昌秋庭审供述:“九龙坡水碾地块重金买来,批下来的手续是燃气燃油站。但是由于九龙坡区政府为了缓解电力紧张,电力集团把我们的地看起了,政府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把地卖给他们了。后区政府也找了很多次来协调,为了补偿我们的企业,才拿的巴国城这块地给我们。”
九龙园区用地部工作人员周祖华的证言表示,中渝燃气原有土地处在园区内,国家已经规划在此处需要建设一个变电站,必须将这宗地征用过来,“但是中渝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何昌秋要求通过置换的方式,结果他把E5-3/03地块看起了,并必须用它来置换”。
“财政所李所长跟我讲,你们捡了很大的便宜”
E5-3/03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为重庆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志龙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国土资源局征用该地,与两家公司签订了《企业拆迁补偿协议》,支付补偿金额893万多元,并约定在2006年1月31日前拆迁完毕。其间何昌秋请求对地块上的15000余平方米房屋进行留用,重庆高新区九龙园区办公室遂出资30万元予以购买。
2006年2月28日,九龙园区办公室与中渝燃气签订《交地备忘录》,将E5-3/03地块及其房屋交付,中渝燃气以14万元购买E5-3/03地块上保留的房屋。此后,中渝燃气对E5-3/03地块上的房屋用于出租收益,直到2009年12月31日。
万事成公司办公室主任牛运来证言说:“意思是万事成公司付款14万元,园区就不拆掉置换来的这块地上的建筑物,何昌秋继续将建筑物租给本来就在这块地上的经营户,大约50多家,收取租金,我知道何昌秋每年能收300多万的租金。”
2007年6月8日,重庆市政府批复同意将九龙园区E5-3/03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给中渝公司作为商业、住宅建设用地。总用地面积为25410平方米,其中21458平方米作为商业、住宅用地予以有偿出让,年限商业为40年、住宅为50年;其余3952平方米为道路及绿化用地予以行政划拨。
同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与中渝燃气签订《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宗地的土地出让综合价金为4179万元,其中:控规和地灾防治规划费用0.6353万元,土地成本费2360.7313万元,土地出让金1817.6334万元,由受让方在签订正式合同的当日一次性缴清。
事实是,这笔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由重庆高新区九龙园区于2007年8月9日支付,办结E5-3/03土地使用权证书。2007年8月15日,九龙园区办公室向中渝燃气发出通知,请中渝燃气与财政所联系,支付差价510.08万元领证。
然而,何昌秋以九龙园区延迟办证、开发建设成本增加、要求补偿等为由拒绝付款领证,并不断向市、区政府信访。
2009年9月19日,经多次协调,双方又签订《土地置换协议书补充协议》。协议表示:按照约定九龙园区管委会应于2005年12月底提交E5-3/03地块的使用权证给中渝燃气,但由于涉及控规调整、周边单位用地边界调整,以及必须走的土地出让程序等原因,土地使用权证实际办结时间比约定时间延期20个月,增加了中渝燃气的开发建设成本。为此,九龙园区管委会给予中渝燃气一次性包干补偿290万元,用于抵偿中渝燃气应交的土地差款。
2009年11月5日,中渝燃气付清221.8339万元差款,领回土地使用权证。
万事成公司副总经理王忠英的证言说:“何昌秋叫我去九龙园区财政所把这宗土地的出让金等所有费用发票复印回来,拿到中渝公司入账,作为公司在这宗地的成本支出。园区财政所的李所长对我讲,这宗地出让金、土地成本费用全部是园区付的4000多万元,何昌秋就只付了221万余元差款,你们捡了很大的便宜。”
“我买中渝燃气实际上就是买这块地”
其实,更大的便宜早在几天前就已赚到。
中渝燃气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质。早在取得E5-3/0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之前,何昌秋就一直在联系他人欲转让该地块。2009年8月左右,经人牵线搭桥,何昌秋认识了重庆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聂章田。
当时广田公司在重庆弹子石的“腾龙领秀”房地产项目已卖出大部分房子,急需寻找新的地土地进行开发。聂章田回忆说,他考察了E5-3/03地块觉得可以开发,便与何昌秋就这块地买卖具体事宜详谈过多次,“最开始何昌秋让我出钱,他出地共同开发,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后来何昌秋提出以转让股权的形式将中渝燃气卖给我,同时中渝燃气拥有的这块地作为固定资产卖给我,我买中渝燃气实际上就是买这块地,因为中渝燃气没有其他资产,只有这块地”。
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税务所的情况说明称,中渝燃气自2000年3月成立至今累计向该所自行申报缴纳税金6120元。大渡口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情况说明显示,中渝燃气从开业之日起到现在无购买发票记录,全部税款申报信息为零申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07年6月8日与中渝燃气签署《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表示,中渝燃气在受让E5-3/03地块后,应在2007年12月底动工建设,并于2009年12月底前竣工。中渝燃气却一直未对该土地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开发。
何昌秋在庭审上供述:“后国土局来督建,给我们3个月的时间,否则收回土地使用权。由于中渝燃气没有建筑资质,我们找了很多人,如果是搞合建容易扯皮,要求也很高,最后找的聂章田,他就提出条件,要求中渝燃气把整个土地和股权转让给他。我和我父亲咨询了很多部门和专家,这个事情是合法的,才办的转让手续。”
2009年10月27日、12月29日,中渝燃气全体股东许长碧(何昌秋的母亲,2009年7月万事成公司已将中渝燃气51%股份无偿转让给了她)、何吉贵、何昌凤、何晓华,与聂章田的妻子肖以琴、女儿聂肖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合同》,共同将持有的中渝燃气全部股份转让给肖以琴、聂肖萌,转让总价款1.3亿元。
“1.3亿元的转让价,尽管没有经过评估公司评估,但是参照了当时周边地块的地价,由双方协商定下来的。”聂章田说。
两块地相距六七分钟车程,被同一评估机构评估出了差距很大的地价。
2009年11月2日、2010年1月7日,何昌秋分别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聂章田7300万元、5700万元,肖以琴、聂肖萌的股份转让款已全部付清。
2010年1月,何昌秋在收取拆迁公司27万元残值费后,由拆迁公司对E5-3/03地块原保留的建、构筑物拆迁完毕,交付聂章田。此后,由广田公司和中渝燃气联合开发该地块,修建了“巴国绿云”楼盘,其商住房总面积达12万余平方米。
置换地块最终被开发成了“巴国绿云”楼盘
“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掩盖土地买卖之实”
2011年12月31日,何昌秋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8日由铜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2年11月1日,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检察院以何昌秋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其中就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27日,中渝燃气在未达到该地块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其实际控制人何昌秋与聂章田达成协议,将中渝燃气全部股份转让给聂章田妻、女的形式,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交给聂章田进行商业、住宅建设,被告人何昌秋获得1.3亿元的对价。
2013年1月22日,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以(2012)铜法刑初字第004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昌秋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查,被告人何昌秋不是中渝燃气股东,中渝燃气股东转让股份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虽然其实质是以公司全体股东股份转让方式掩盖其土地买卖之实,规避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但该宗土地在法律上的使用权人并未改变。
判决书表示,中渝燃气作为公司法人,享有拟制人格,其股东的变更虽然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但并未影响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且刑法及相关解释对该情况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以公司全体股东股份转让方式掩盖土地买卖之实的情况又较为常见,在刑法及相关解释明确规定之前,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宜以犯罪论处。
然而,该判决第108-150页列明了何昌秋的家人、公司员工及土地交易相关对象等22人的证人证言。部分证人反映出的意思为:包含中渝燃气公司在内的一系列公司实质上均是何昌秋在掌控,许长碧等均属于名义股东,何昌秋才是实际股东。
何昌秋后以故意伤害这一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3年1月30日刑满释放。但几年来,何昌秋操控土地置换一事不断遭到多人诟病和举报,其中包括他的岳父李成林。
李成林今年74岁,自称是一名老转业军人、中共老党员。他在一封给纪检部门的实名举报信里称,中渝燃气用价值482.7万元的荒沟水碾地块,成功置换价值1.3亿元的新地块, 但只交了221万元的土地补差款。“如此不正常的土地置换,是官商勾结的结果,使整个土地置换过程按照何昌秋的需求来进行,简直是量身定做。”李成林举报重庆四名高官在何昌秋操作土地置换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何的巨额贿赂。
被举报的四名官员中有三名已退休,级别从厅级到副省级。李成林在举报信里列举了众多何昌秋贿赂这些官员的线索,“何昌秋曾跟我说,有了这些官员的帮忙,土地置换才会如此顺利,虽然花了1000多万元的协调费,不过地块卖了1.3亿也值了”。
我打通何昌秋的电话约访他,他回复称经过和律师团队商议后决定暂时不接受我的采访,静观事态发展。来源:看看新闻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