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属于什么性质的信息? 国土资源局可以向信息公开申请人公开此批准文件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即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是在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保存的信息。判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可以从产生主体、产生过程、产生方式、存在形式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其产生主体是行政机关,即市、县人民政府;产生过程是市、县人民政府在行使行政审批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该信息与市、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责相关;产生方式是市、县人民政府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存在形式是市、县人民政府以记录的方式产生而存在的信息。因此,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符合上述四个方面条件,应当属于政府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行政机关自身制作的政府信息,则应当由制作机关予以公开。因此,申请人如需获取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作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该政府信息。因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部门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订主体,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主体,因此,也可以向信息公开申请人公开此批准文件。来源:土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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