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滨州1月11日讯1月11日,闪电新闻记者从博兴县国土资源局了解到,根据博兴县人民政府决定,为博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周水厂)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相周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相周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博兴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博兴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据了解,本次征收相周村土地位于新博路以西、陈户镇相周村东北,征收土地总面积26.7360亩,其中:农用地26.7360亩(水浇地26.6640亩、农村道路0.0720亩)。
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博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Ⅲ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5.1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36.3536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地块不涉及相周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无补偿费。
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36.3536万元,由博兴县财政局拨付到相周村村民委员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博兴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40.1040万元,由博兴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博兴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陈户镇政府、相周村村民委员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来源:闪电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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