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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拆迁款342万余元“先进个人”沦为被告人
发布日期:2019-05-29点击率:837

  “杭州市夜景亮化工程先进个人”“实事工程先进个人”“下城区支路建设先进个人”……曾经“荣誉加身”的张某却因涉嫌贪污、受贿两项罪名,5月28日在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受审。

  案发前,张某曾担任杭州下城城建基础发展公司总经理,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在拆迁工作中骗取拆迁款342万余元。另外,张某还被指收受贿赂20万元。

  从一名先进工作者沦为在法庭接受审判的被告人,张某的案子发人深思。

  默许企业加盖违章建筑

  骗取342万余元拆迁款

  法庭上,54岁的张某看上去面容憔悴,头发也已白了大半。2018年10月的一天,张某在外面开会时突然接到领导电话,要他回去对杭州新西路78号地块的拆迁工作说明情况。同年10月29日,张某被杭州市下城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11月21日被留置并到案。

  起诉书显示,张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9月担任杭州下城城建基础发展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时任杭州市下城区住建局调研员柯某某和时任城北房管站党支部书记、站长陆某某(均已另案起诉),在负责新西路78号地块拆迁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共同骗取拆迁补偿款。

  经查,新西路78号地块的房子原是杭州市住建局的仓储用房,属于局属资产,但张某伙同柯某某、陆某某利用负责拆迁、评估等职务便利,与承租在该地块建筑物内的杭州庆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谢某某(已故)、经理谢某坤(已起诉)相勾结,默许庆坤公司搭建违章建筑,倒签租赁协议,抬高评估价格等,骗取拆迁补偿款342.8万余元。

  张某说,按照相关规定,违章建筑是不能获得拆迁补偿的,但属不属违章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而在该地块的拆迁中并没有启动这个流程,因此,庆坤公司搭建的违章建筑被视为地面上的附着物给予了补偿,并通过抬高评估价把补偿价格做高了。张某承认,当时他也存在私心,知道庆坤公司这个既得利益者一定会给他点好处。

  果然如张某所料。“谢某某第一次要送我一块手表,我没拿,退掉了,后来他又来送我钱,我也没拿。”“再后来,谢某某的儿子给我送来10万元,我就收下了。”张某说道。

  动迁工作中收好处

  他犯了不该犯的错

  张某2005年进入住建系统工作,从检察机关查明的情况也能看出,张某在动迁工作中收过不少好处。起诉书显示,2005年至2012年,张某利用其负责下城区域动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2005年中山北路拓建等多个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被拆迁人孙某某及其家属提供帮助,使其在拆迁补偿中获取更多利益。事后,张某收受孙某某送予的现金10万元。

  2010年2月,张某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他人帮助杭州振兴城建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从东河指挥部下属企业杭州凤起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处,承接到了杭氧地块的动迁项目。同年10月,张某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姚某某送予的现金3万元。

  2017年3月,张某利用其代管下城区危旧房改造的职务便利,以邀请招标的方式帮助杭州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取得朝晖、艮园等地危旧房改造加固设计项目,并为该设计院承接后续设计项目奠定基础。同年12月,张某收受该设计院服务部主任杨某某送予的现金7万元。

  对于这些指控的受贿事实,张某在法庭上供认不讳。

  昔日同事评价:工作能力强但疏于学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共同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行为的定性问题,张某认为自己是滥用职权和受贿,而不是贪污和受贿。在辩论阶段,控辩双方主要围绕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等问题等展开辩论。

  “我犯了不该犯的错,我没有任何借口,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最后的陈述阶段,张某一度泣不成声,流下了悔恨的眼泪,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张某的工作能力是比较强的,但在思想认识、工作作风上疏于学习强化,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对我触动很大。”张某昔日的同事,来自下城区住建局的调研员郁根荣在庭后对记者说,“在张某被下城区监委留置后,我们立刻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自查自纠,以他为反面教材,吸取教训,加强对廉政工作的宣传教育。”

  庭审当天,来自下城区政协、区纪委、区住建局、区城管局等单位的200余名管理层领导、中层干部到场旁听。下城区法院将择期对该案公开宣判。来源:浙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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