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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统统都是违建?被征收活该没补偿?
发布日期:2019-11-01点击率:770

  导读:在农村,有很多百姓因生活所需,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加盖过房屋,有加盖成两层房屋、三层房屋甚至更高层房屋的;也有在房子周围新建房屋的。

  对农民来说,翻建、加盖房屋是件很平常的事,但由于近几年农村征收项目较多,行政机关将很多翻建的房屋被认定成了违法建筑,还要求百姓自行拆除,否则在限期时间内,行政机关就会派人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就在前不久,我接到了一个来自山东省的电话,在电话中周先生说在1993年,当地分给了他一块宅基地,高先生在宅基地上建了房,2005年的时候,一场大雨将高先生的房屋冲毁了一部分,导致了高先生一家人无法正常居住,过了几天后,高先生将房屋进行了重新的加固,通过高先生的加固,房屋占地面积变得更大了。

  可最近,高先生的房屋需要征收,可征收方却说高先生加固的那部分房屋,是违法建筑,需要拆除且没有补偿,并告知高先生其自身没有权利扩建房屋。

  那么农村宅基地上能不能扩建房屋呢?

  在农村有很多老百姓认为,当地给我批了一块地,我就可以建房了,房屋盖好后,就不存在违建的说法了。

  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即使是在自家的、经过确权登记颁证的宅基地范围内,农村村民也不能随便新建、扩建房屋,如果要新建房屋,必须经过审批,这是基本的原则。

  并不是说有了宅基地证,就可以在随便加盖房屋了,这一点在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城乡规划法》第41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管理应当与服务相结合,并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具体办法由市级行政机关制定。

  从相关法律我们可以知道,农村的村民要想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需要实施的是规划许可管理。

  换句话说,没有经过规划许可审批,也没有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直接建房的,站在法律角度,严格的说是违法的。

  但是,事情无绝对,像周先生的这种情况,在农村是比比皆是,在农村普遍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原有的住宅已经旧得不能住了,或者是坍塌等,农户肯定需要在原来的宅基地上翻建盖起新房,也就需要在自己家的土地上翻建房屋。

  当地的有关部门虽然没有审批,但也不能没有说不能翻建,“法无禁止即可为”房屋已经盖起来了,当时行政机关有没有及时制止或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将房屋当成“违法建筑”,明显是不合理的,就算拆除也是要给予补偿的。

  实践生活中,农村存在大量村民因居住需要等目的而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在宅基地上自行建造的房屋,这类自建房因并未严重影响乡村规划而不会被作为违建加以认定、拆除,这在全国各地算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状,一些地区,整村的无证房是客观存在的,全部作为违建加以处置显然是不符合国情的。

  那在什么情况下,在农村建房就是合法的呢?

  这个情况,其实是相当麻烦的,下面我简要给大家论述一下,但大家请记住,生活中实际的情况与下文将严重不符,否则所有的房屋就都有证了: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六)项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

  1.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3.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4.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七)项进一步规定,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

  1.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

  2.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3.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过以上这样一番严谨、复杂的审批程序,村民才算是合法的拥有了自己的宅基地上住宅,但是在生活中,由于审批手续十分复杂,也就导致了很少有人真正的去走,因而也就出现了大量的房屋及土地纠纷。

  最后我们还是要提醒广大农民:当您在建造房屋时,尽量要按照审批步骤走,但也不是没有通过审批所建造的房屋一定都是违建,而且征收时就算翻建、扩建的房屋超出了相关证件记录的面积,也不一定是违建,也是有补偿的。来源: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