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0】第24号发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2020】第24号
特别提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1.户口的迁入、分户的;
2.房屋转让、交换、新(扩、改)建、析产、赠与、租赁、抵押、典当、装修等的;
3.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的;
4.变更房屋用途的;
5.其他不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