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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梳理(仅供参考)
发布日期:2020-09-17点击率:795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根据修改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征收通常应按照以下程序和步骤推进:

  征地批复前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

  由土地征收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如果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在告知后,凡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确认调查结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或者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征地批复后

  第五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行政机关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事项。

  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1.方案拟定、修改和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之后修改完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一般包括:

  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2.修改方案并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3.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处理

  权利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复议(裁决)。

  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被征地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等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行为

  1.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2.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可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在拟征收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果双方一直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补偿标准、补偿内容、补偿方式可参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及其他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等),被征收人拒不接受的,应将补偿款或安置房进行提存处理。

  第十步:交出土地、地表清除等行政强制行为

  1.责令交出土地

  被征收人在补偿行为作出后应当按期交付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2.地表清除行为

  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行为、责令交地行为未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拒不交出土地的,土地征收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准予执行裁定,实施地表清理和房屋拆除,相关强制行为不得扩大强制清理的范围或者使用违法手段造成被征收人扩大损失的产生。来源:鲁法行谈